送外賣途中撞人,誰來賠
【案例假設】
小吳在某外賣平臺駐當地的配送承包商那里應聘當外賣員,但是配送承包商未與小吳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只簽訂了某平臺電動車租賃合同。小吳平常接單時都是身穿統一制服、騎著有某平臺標識的外賣送餐車進行送餐。
一天小吳經過一個路口時,不小心與一名騎自行車的小張相撞了,小張摔倒在地受傷了,并都住進醫院進行治療。經交警認定,小吳對這起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小張承擔次要責任。
那么,應該由誰來賠償小張呢?
【法律依據】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案例分析】
1.雖然小吳與某外賣平臺的配送承包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憑電動車租賃合同、工資單或發工資的銀行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同事證言等材料可證明雙方之間實際存在勞動關系,小吳的送餐行為則屬于執行工作任務行為。
2.小吳身穿統一制服、騎著有某平臺標識的外賣車進行送餐途中撞到他人,符合“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情況,因此,應該由該配送承包商對小吳執行工作任務造成小張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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