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托合同定義】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條【委托權限】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第九百二十一條【委托費用的預付和墊付】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并支付利息。,第九百二十二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第九百二十三條【受托人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的除外。,第九百二十四條【受托人的報告義務】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委托人介入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九百二十六條【委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和第三人選擇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委托合同包括當事人條款、委托處置的事務、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報酬、完成委托事項的質量要求、完成委托事項的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式、其他條款等條款,簽訂委托合同要注意以下事項:,(一)不能把委托合同與代理相混淆,否則不利于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因為委托與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關系的發生是基于代理權,代理權又可分為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代理和基于法院指定或有關機關組織的指定代理。,(二)正確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因為辦理委托事務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擔的首要義務。針對此義務,在審理過程中應強調以下三方面的內容:,1、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實地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辦理委托事務;,2、受托人應當親自辦理委托事務,以確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屬性;,3、受托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認真辦理委托事務。,(三)《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了受托人的報告義務,但委托人與受托人也可以在委托合同中對于報告義務予以特別約定,從而減輕受托人的報告義務。如果委托人不要求報告的,則受托人不必報告。,(四)法院在處理委托合同中約定有當事人不得終止合同的條款是否有效時分兩種情況進行:,1、一般情況下,應為無效。因為委托合同是基于當事人雙方彼此的信任而訂立和履行的,若禁止當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權,則違背了委托合同的性質;,2、如果委托不只是以委托人的利益為目的,受托人與其處理的委托事務亦有正當的利益關系,使得處理該委托事務完畢極為必要,此時若允許委托人自由終止委托,將會導致受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訂立的關于禁止當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權的條款應為有效。,(一)委托合同的標的是勞務,委托人和受托人訂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來實現委托人追求的結果,因此,該合同的客體是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行為。,(二)委托合同是諾成、非要式、雙務合同,委托人與受托人在訂立委托合同時不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還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諾,即承諾與否決定著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承諾之時起生效,無須以履行合同的行為或者物的交付作為委托合同成立的條件。,委托合同成立不須履行一定的形式,口頭、書面等方式都可以。,委托合同經要約承諾后合同成立,無論合同是否有償,委托人與受托人都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對委托人來說,委托人有向受托人預付處理委托事務費用的義務,當委托合同為有償合同時還有支付受托人報酬等義務。對受托人來說,受托人有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親自處理委托事務、轉交委托事務所取得財產等義務。,(三)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委托合同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礎上。委托合同是否有償,應以當事人雙方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與難易程度協商決定,法律不作強制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條 受托人的報告義務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 受托人交付財產義務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根據《民法典》規定,受托人處理事務時第三人是否知曉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對于處理委托事項的法律責任承擔也有所不同。委托合同的后果一般由委托人承擔。,《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委托人介入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2、出現委托合同約定解除的情形時,合同終止;,3、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1、解除委托合同的情形包括:雙方達成一致意愿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違約行為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可以解除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解除合同一般包括法定解除、協議解除和協商解除三種方式。,2、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3、我國的民法理論與實踐認為:委托合同的標的只限于法律行為,它是委托代理的發生根據。故受托人在委托權限內與第三人所為法律行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擔。,根據上述闡述表明,委托合同中的后果一般是由委托人承擔,受托人只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處理委托人的事物,并不承擔后果。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