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主合同訂立之后,定金之效力主要有:(1)預先給付的效力。主合同履行時,根據明示或默示之約定,定金或轉化為預付款,即作為給付之一部分,或返還交付定金一方,但一般不發生利息返還的效力。(《擔保法》89條前半段);(2)定金罰則效力。定金作為擔保,是以定金罰則作為表現形式的。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擔保法》89條后半段;(3)主合同因特殊事由(主要是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之原因)而導致履行不能時,不適用定金罰則,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定金應返還之。《解釋》122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在這種情況下,定金合同之目的已無法實現,受定金方應返還定金。
購房定金條具有法律效力嗎
定金條具備以下條件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一,需要確定寫為“定金”而非“訂金”;在定金的情況下,定金條款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定金是否已經交付。《民法典》規定,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三、定金不能超過合同交易金額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定金合同生效條件
定金合同生效條件有哪些
1、定金合同成立。
2、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3、意思表示真實。定金合同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
4、定金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5、實際交付定金。
6、主合同有效。
定金合同生效條件有哪些
1、定金合同成立。定金合同成立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其必備要件之一。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時生效。
2、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任何合同的生效都要以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要件。定金合同的生效需要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并預見其行為后果,具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進行意思表示。
3、意思表示真實。定金合同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
4、定金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賦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定金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5、實際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自定金給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應當依照定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定金給付義務。
6、主合同有效。定金擔保合同是當事人為擔保主合同的履行的從合同,定金擔保合同的效力依存于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時,定金合同無效。但是定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定金合同的效力依其約定可以獨立于主合同而存在。
簽訂定金合同時需要注意什么事項?
(一)嚴格審查主合同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屬于擔保合同的一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因此最好在簽訂定金合同時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所簽訂的定金從合同有效。
(二)定金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
如果訂立定金合同未采取書面形式,而是采取的口頭形式,沒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則不能確定定金合同的成立。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產生,要在交納定金時合同雙方應做出特別的書面約定,特別對違反主合同條款或補充合同條款如何處理定金做出約定。簽訂書面定金合同主要目的是避免定金合同糾紛發生,并且有利于糾紛發生后作為提供區分責任的依據,以有效地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定金的數額必須在合同標的額的20%以內約定。
合同中對定金的具體數額的約定,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定金的數額約定應適宜。若約定過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地高于其實際損失額。若約定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總額的20%。法律明確規定給付定金數額的上限,在上限以內所確定的具體數額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定金的約定數額超過了主合同標的額的20%,則超過部分應視為無效。
(四)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時間期限。
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定金合同的最基本條款,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
(五)預付款、違約金與定金不能混淆。
定金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時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在定金合同中,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定金合同屬于從合同、要式合同、實踐合同。同時,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罰則的效力。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定金合同生效條件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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