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合同的五種情形
合同可變更的情形: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變更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約定的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因情勢變化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而變更這里講的情勢,不包括商業風險在內。
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的,實際上是賦予了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以變更合同的請求權。因訂立時合同表示不真實而變更。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下列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以變更: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一方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因當事人自愿而變更合同這里所說的當事人自愿,是指在上述四種原因之外,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雙方由于其他原因按照意思自治原則變更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哪些情形下合同可變更
法律主觀:
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 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四、根據2021年《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合同變更的三種情形
合同變更的情形具體包括以下三種:(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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