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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特征包括哪些(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什么特征)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4-28 02:23:55

效力待定合同具有哪些特點

1、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但合同因缺乏處分權、代理權或缺乏行為能力而效力并不齊備。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處于一種效力不確定的中間狀態。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

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種情形是怎樣的?

合同效力待定的三種情形包括:1、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一、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種情形是怎樣的?      《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      (1)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實施。但對于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并不是當然無效的行為,而只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這就確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獨立實施的行為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      主要是指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合同有效。純獲利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不必追認。相對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個月內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的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      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合同的效力問題,通行的理論基本是這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有二種情況,一種是可以實施的民事行為,如純獲利益的行為和處分零花錢的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這種行為是有效的,其它民事行為,依《民法通則》應由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其自己不能實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依法不能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為無效。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后果由行為人承擔。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點:      1、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但合同因缺乏處分權、代理權或缺乏行為能力而效力并不齊備。      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無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處于一種效力不確定的中間狀態。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都屬于相對無效合同,它們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當事人及合同有關人員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質不同。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無處分權等。      2、效力狀態不同。效力待定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的是否追認或撤銷。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當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后,為自始無效合同。      3、有權主張并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撤銷,此追認或撤銷直接向合同當事人進行,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而可撤銷合同只能由受損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撤銷,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要求。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于有一些合同是效力待定的。這些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就是集中在我國《合同法》當中的規定,比如說《合同法》47條就明確規定人民是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需要經過代理人員追認才能發生效應。

什么樣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但其效力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有三類:

一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二是無代理權的人已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下列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是

法律主觀:

  一、哪些類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如下類型:
1.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2.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征
1.其效力具有不確定性,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于不確定狀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無效合同,也有別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其效力的確定,取決于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
3.經追認權人同意后,其效力確定地溯及于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后,自始無效;
4.主體特殊。與一般合同的主體不同的是,涉及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其中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權代理 人、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人稱為相對人(即第三人),相對人主觀上并不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法定代理人 ,有權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權追認無權代理人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權為處分行為的對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效力待定 合同的效力 取決于被代理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同意或承認,在被代理人追認或行為人取得處分權后合同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和無效合同的區別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訂立雙方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
它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主要有兩點:
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關權利人追認前,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而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則是有效合同。
其次,合同瑕疵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為人缺乏締約能力或處分能力,這類瑕疵并非不可補救。而可撤銷合同的瑕疵在于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如因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

法律客觀:

《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l)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實施。但對于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并不是當然無效的行為,而只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這就確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獨立實施的行為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主要是指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合同有效。純獲利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不必追認。相對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個月內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的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合同的效力問題,通行的理論基本是這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有二種情況,一種是可以實施的民事行為,如純獲利益的行為和處分零花錢的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這種行為是有效的,其它民事行為,依《民法通則》應由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其自己不能實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依法不能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為無效。-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后果由行為人承擔。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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