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與動產質權的區別
1、抵押物不移轉占有;質物必須移轉占有。
2、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3、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二、什么是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動產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的抵押形式。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動產,并得就其出賣價金優先于其他債權而受清償。由于不移轉動產的占有而與以動產為標的的質權相區別。因動產抵押為不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動產的擔保,故成立動產抵押須訂立書面契約并經登記。動產抵押多由法律的特別規定而發生,常見的有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等。各國另有各自的特種動產抵押,如英國有在庫商品抵押、法國有營業財產抵押,德國有農業用具抵押、日本有農用動產抵押等。
三、什么是動產質權?
動產質權是指因設立擔保而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該動產的變賣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按照有些國家的法律,質權的標的權限于動產,從而動產質權即為質權。設定動產質權的行為在法律上屬于處分行為,因此必須是有處分權限的人才可行使。動產質權通常由當事人以合同訂立,也可根據遺囑由遺執執行人將遺囑指定的質物交給債權人。質權人的主要權利是直接占有出質的動產,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出賣質物所得價金優先受償。同時還可以在占有質物期間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權人對質物的占有受'到不法侵害時,有權要求返還占有、排除妨害、恢復原物或賠償損失。質權人在占有質物期間應妥善保管質物,在債權消滅時,應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
《民法典》第425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抵押權: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指債權人享有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對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予以留置,并就該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是法定擔保,抵押和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先于約定擔保。質押,留置是移轉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轉占有。留置擔保的是動產,抵押擔保的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擔保的是動產和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抵押權:人不履行債務時,就其賣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設立抵押不必轉移抵押物的占有,債務人可以繼續占有抵押物并取得使用收益;抵押權人僅就抵押物的價值使自己的債權獲得擔保。
質權: 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給債權人占有的,作為債權擔保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所得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合同占有擔保財產債權人叫質權人,提供擔保財產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叫出質人,擔保財產轉移抵押物的占有,即出質人必須將出質財產轉移給質權人直接占有。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屬于債務人的財產,在與該財產有牽連關系的債權未受清償前,
債權人可對該財產予以扣留;超過法定期限后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以留置財產折價受償,或者以其拍賣,變賣的價款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與質權都是擔保物權,但區別明顯:
(1)標的物不同,抵押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不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權利。
(2)對標的物轉移占有的要求不同,抵押權的設定不要求轉移標的物占有,質權的設定要求轉移標的物占有。
(3)公示方式不同,抵押權設定的公示方式是登記,質權設定的公示方式多是占有。
(4)擔保物權人的權利不同。抵押權人對標的物無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質權人對標的物享有占有和收益權。
抵押權與留置權都是擔保物權,但區別明顯:
(1)抵押權是意定擔保物權,適用廣泛,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僅適用干法定情形。
(2)抵押權的設定不要求轉移標的物占有,留置權的設定以占有標的物為前提。
(3)抵押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不動產,留置權的標的物為動產。
(4)抵押權在其擔保的債權到期未獲清償時即可實現,留置權實現時必須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質權與留置權都是擔保物權,都要求轉移標的物占有,但區別明顯:
(1)成立的條件不同。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拍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拍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
關系;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
都是以拍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拍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
關系;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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