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合同效力
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是效力待定的,具體如下:
1、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的有效;
2、在無權處分的規定中,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無權處分合同的特點:
1、行為人實施了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2、行為人沒有法律上的處分權而處分了他人財產。
3、因行為人處分財產的行為而使行為人與相對人訂立了合同。
4、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分行為。
綜上所述,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就他人的權利標的所為的處分行為。無權處分合同是指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并與相對人訂立轉讓財產的合同。它與無因管理、無權代理、善意取得等行為有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關于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是:未經追認或取得處分權無效,經追認或取得租襪處分權有效。當事人未對相對人進行催告的,追認權的行使沒有期限限制,被代理人應當主動作出是否追認的意思表示。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并且很可能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的無權處分行為,法律出于鼓勵交易的考慮,規定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種處分行為所訂合同有效。
一般的無權處分法律效力:
1、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尚未交付,買受人未支付價款場合,買賣或贈與合同等無效,在買受人或受贈人等善意的情況下,由無權處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時,贈與合同無效,在我國法未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的框架下,處分物的所有權又復歸權利人;但買賣合同場合,買受人未支付價款且為善意時,處分物并不復歸權利人,而是歸買受人所有。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只能通過以下途敗清徑得到彌補:處分人向買弊枯激受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因按規定買賣合同無效,故不能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
3、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買受人已支付價款時,買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處分物的所有權,權利人只能向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如此他仍有損失時,再基于侵權行為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此處之侵權行為同樣為一般侵權行為,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無權處分的效力怎樣
無權處分的效力是無效的,具體原因如下:
1、無權處分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他人財產的權利,而訂立了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而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財物轉讓給第三人,但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是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2、根據無權處分和善意取得的定義,初略的理解下,讓人感覺這兩個制度是既聯系又區別的,其實無權處分和善意取得是對同一事件兩個當事人說的。無權處分行為效力待定,追認才有效,這是對無權處分人說的,但是對善意取得方來說,取得所有權并不是因為處分合同效力待定,追認才有效,而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多數人認為無權處分應該區分情況,要是權利人進行了追認的話,那么就是有效的,否則就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無權處分是效力待定還是有效
無權處分是效力待定。
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效力待定指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處于此階段中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
無權處分的效力判斷:
1、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對象指向的是“無權處分合同”,而非“無權處分行為”;
2、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
綜上所述,所謂效力待定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在無權處分合同中,無處分權人缺乏處分能力本應使訂立的合同無效,但考慮到經濟生活本身的復雜性,雖然屬于無權處分,如果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事后取得處分權,沒有理由強使其無效,這即符合追認權人利益,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維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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