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的糾紛怎么處理
財產是可以進行贈與的,可以不要求相應的條件,這是自由的,當然在戀愛的過程中也會存在一些贈與行為,但是在分手的時候可能會因此而產生相應的糾紛。那么,應當如何解決呢?下面就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的糾紛怎么處理 婚前給付不一定是婚前贈與。婚前給付一般可以分為三種況:一是基于習俗,一方給付另一方錢款或物品作為訂婚的標志,通常稱為彩禮;二是一方贈與對方貴重物品及生產生活資料,如住房、汽車、金銀首飾等,在雙方締結婚姻關系之后接愛雙方以嫁妝的形式融入家庭財產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稱為婚前贈與財產;三是相互贈送小額錢款、禮品及衣物等,屬于雙方之間的禮尚往來。 對于上述財物發生的糾紛,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較多。一般情況下從法律的角度定性為贈與比較合理。
贈與雖然不可能成為社會中財產所有權移轉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但在現代社會,贈與仍具有相當的社會意義:贈與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財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贈與可以溝通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感情,進而融洽社會氣氛,減少社會矛盾。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和單務合同,即贈與人無對價而支付利益,受贈人不負擔任何對待給付義務既可獲得利益,這一合同關系導致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嚴重違反公平和等價有償的交易原則。因此,為均衡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贈與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盡可能采取措施優遇贈與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贈與合同糾紛被告不出庭怎么處理
合同糾紛被告不出庭的,可以由法院拘傳或者缺席判決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只要存在違法事實的,就是需要進行判決處理的,即使被告不出庭也是不可以對抗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一、合同糾紛被告不出庭怎么辦? 合同糾紛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對其拘傳,強制其到庭,找不到被告的,案件的審理也不會有實質性的影響,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并作出判決。被告拒不到庭,將會喪失陳述、辯解的機會,將承擔對其不利的訴訟后果。《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二、合同糾紛的管轄范圍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對于合同糾紛的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處理程序并不相同,對于被告不出庭的,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如何解決房屋贈與合同糾紛
法律分析:先自行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也沒有仲裁條款,可以到法院起訴。1.當事人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自愿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無須任何第三人介入,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又有利于雙方當事人的和諧。因此,糾紛發生后,當事人應把“協商”作為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2.第三人居中調解。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協議條款約定的單位或人員居中進行調解。這種調解不同于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中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調解。
3.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果不愿意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訴訟。4.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發生糾紛后,當事人自行協商、調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沒有仲裁條款,事后又沒達成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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