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訴訟的范圍五大類
法律分析:公益訴訟的范圍不是五大類,是四大類,具體如下:
1、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
2、食品藥品安全;
3、國有財產保護;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權對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者個人的民事行政違法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土地出讓金糾紛屬于何種訴訟
土地出讓合同糾紛屬于行政訴訟,因為土地使用權人是直接跟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簽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屬國家行政單位的話,由此引發的糾紛,選擇起訴的話都只能是行政訴訟。跟普通法人或自然人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糾紛屬于民事訴訟。
一、土地出讓合同糾紛是什么訴訟? 土地出讓合同糾紛屬于行政訴訟,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與競得人簽署成交確認書的行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在僅簽署成交確認書但未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發生爭議的,競得人應當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特征是: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并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限制。至于,不屬于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恒定性。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基本特征有: 1、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以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分離為基礎,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不變,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取得一種獨自的財產權利,包括所有權中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如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的獨自物權,不同于所有權中單純的使用權能.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由政府壟斷.土地使用權出讓只能是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只能是市、縣(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個人不得實施土地出讓行為. 3、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有年限限制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合同中約定為限,但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出讓年限. 4、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有償的,受讓方獲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向出讓人支付出讓金為代價,一般在出讓合同簽訂后的法定期限內,由受讓方一次性支付或法定期限內分期支付. 5、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土地使用權作為商品進入市場流通的第一步,反映作為土地所有者的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商品經濟關系. 一般來說,土地出讓合同當中的這些條款也都不是跟土地使用權人協商確定的,如果合同中的某些條款有錯誤的話,當時就可以請求工作人員進行更改,但是,合同的具體內容是固定的,通常情況下國土部門也不可能會無緣無故的違約。
相關推薦:
變更合同需要什么條件(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違約起訴期限(合同未到履行期限可以起訴嗎)
怎么補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丟了怎么辦)
最新行政許可監督制度(湖南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
合同違約金數額怎樣計算(合同不履行的違約金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