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如何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可以依據下列標準來確認合同是否有效:
(1)合同內容與簽訂程序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當事人各方意思表示真實且一致;
(3)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如何判斷空白合同的效力
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有合法資格,自然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訂立合同。法人應當具備國家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中企業法人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單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權代表法人對外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以及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項目證明。其他組織,也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合法資格。這些組織的負責人依法代表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代理人代訂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才對委托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理論上,認定代理人有無簽訂合同代理資格的惟一依據是授權委托書,但實踐中注重足以證明其代理資格的書面憑證,如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過,介紹信的基本功能是證明一種關系,起一定的介紹和證明作用,是人們交往的媒介,并不完全具備代理證書的性質、特點和內容,容易為他人利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
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必須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
(3)條件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4)條件必須合法。
2、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分類
(1)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延緩條件等同于“生效條件”和“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才生效。
(2)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行為因此而歸于無效。
提示:《合同法》第45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設定一定期限,并將期限的到來作為效力發生或消滅前提的民事法律行為。
1、延緩期限也稱始期。在始期屆至之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來時,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方始發生,故也稱停止期限。如簽訂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該期限就是該合同的始期。
2、解除期限也稱終期。這是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終止的期限,在終期屆至時,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如合同條款中約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終止”,明年底就是該合同所附的終期。
【例題】甲與乙簽訂了一份租房合同,協議規定:如果甲在三個月內與丙結婚,將租用乙的兩居室。這一民事行為(?。?
A、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C、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D、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答案:AC
解析:甲在三個月內與丙結婚是不確定的事實,所以雙方所做約定是條件,并且是延緩條件,在雙方約定的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法律效力。
附條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各舉一例 急!
附條件合同: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p>
附期限合同: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例子
附條件合同:在合同中附有“等孩子上小學時該合同失效”的條件,就是附有解除條件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合同中附有“十五天后該合同生效”的條件,就是附期限的合同。
擴展資料: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
1、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于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于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
2、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條件是法律行為的附款,條件是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條件是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為內容的附款。
3、所謂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是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為內容的附款。
4、條件與期限盡管都是法律行為的附款,但兩者還是有明顯的區別,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于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客觀的,如果不屬于將來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附條件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附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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