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訂立形式,各有什么優缺點
訂立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口頭形式:
當事人口頭協商達成協議。口頭合同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廣泛運用,口頭合同的好處是方便。但是,口頭合同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對于不及時結清的和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二、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不得采用口頭形式。
三、其他形式:
1、公證形式:合同公證指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由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
2、批準形式:有些合同須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
3、登記形式: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
合同的適用范圍:既包括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也包括當事人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但是,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的優缺點
在經營過程中,一般都會簽訂書面合同,但有時候也會出現口頭合同。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的優劣,不能一概而論。
法律上訂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方式,口頭方式,國家法律規定必須要采用書面的方式,比如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等。
書面合同是只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采用書面方式訂立合同能夠將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合同內容明確地記載下來,有利于保證民事活動的安全。一旦發生糾紛,也便于當事人舉證和分清責任。因此,書面合同時非常好的一種合同形式。
有了書面合同,在公司內部管理上也方便了許多,履行一份合同,可能會涉及到公司的幾個部門,生產、銷售、倉庫保管、財務結算等,可以根據合同設計管理流程,確保及時履行合同交付貨物,及時收回貨款,防止貨款帳期過長,導致變成呆死帳。
口頭形式的合同就是指當事人之間通過對話,當面交談或者電話交談的方式確定的合同內容,這類合同簡便易行,比較迅速的完成交易,只是口頭合同沒有書面的憑據,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舉證困難,難以分清是非,不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在即時交易中可以采用口頭合同。如果是長期的業務合作,也可以通過電話訂立合同,但是后續履行合同時,雙方可以通過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方式來工作。這樣,這些工作的文件、信函、意見、信息溝通,也都會成為口頭合同的有益補充和證明。
口頭合同的成立條件
(一)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口頭協議與合同有出入以哪個為準
口頭協議與合同有出入的,一般以合同為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都是訂立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方式,但是書面的合同能夠更加準確、清楚的記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更能夠避免糾紛的發生。
格式合同的優點
1、降低締約成本,提高交易活動的效益,節省交易時間。隨著市場經濟的發
展,各行各業都在追求效率,力爭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潤,現代的商業環境中交易高速進行,特別是在交易頻繁的商品、服務、運輸行業,不可能與個別的消費者逐一訂立合同。格式合同內容上的格式化、特定性精簡了締約的程序,適應了現代商業發展的要求。
2、格式合同可以預先分化風險,維護交易安全,預測潛在的法律責任,將風險轉移給第三人,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價值。現代市場交易活動中,隨著高新技術在生產和生活經濟各個領域的廣泛應用,格式合同當事人不可能對未來作出完全地預測,不確定或偶發事件,激烈的市場競爭、內在變化的市場行情,各種促銷手段及宣傳媒介往往缺乏誠信與職業道德,經濟生活的健康安全發展需要選擇一種相對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格式合同本身具有的安全價值,適應了市場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
3、對于不特定當事人具有公平的價值。在現代商品交易與交換合同中,公平是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倡導公平與譴責不公平是法律的價值所在。首先,由于格式合同的條款是為了大量重復使用而事先擬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它不會因當事人的合同地位、履行能力以及社會地位的不同而修改條款,它為不同條件的人提供了自由交易的公平機會,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價值。其次,在現代合同關系中,合同當事人的經濟地位、交涉能力、經驗以及法律知識層次,擁有的交易信用也同樣是不均衡的,特別是公用事業的發展,造成了不可能單獨訂立合同的情形,若容許單獨訂立合同反而造成不公平情形的出現。再次,公用事業領域“大眾化”的格式合同為消費者的結構擴展創造了條件。不特定合同相對人力量積聚,形成了合同當事人雙方力量均勢抗衡,以提高社會公眾與法律對格式合同的監督力度,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維護合同的公平性。
4、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加強對經濟的干預,確保國家經濟安全。市場經濟是一種調控的經濟,國家的合理干預對于其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由于格式條款具有預先擬訂性,國家專門政府機關統一制定是其中一種方式,另外國家也可利用行政優勢加強審核調控力度,以此實現對經濟進行政策控制。
格式合同的缺點
1、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點對合同自由原則相對限制,違背了契約自由原則。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對人選擇與協商的可能性,在事實上形成了對相對人的強制,這就使得締約地位的平等掩蓋了事實的不平等,使當事人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違背和動搖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最典型的就是契約自由、平等公平、誠信原則,損害了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2、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對人的內容。格式合同具有預先擬訂性和單方決定性,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們幾乎很少或完全不考慮相對人的利益,而這往往成為他們壟斷和強制消費者的工具。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擬的特殊功能,廣泛應用于市場交易的各個領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夠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進經濟、生產的發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夠對格式合同進行很好地規范,很可能造成泛濫成災、經濟秩序混亂。
因此,如何在堅持民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監督等綜合調控,維護合同公平正義,保護廣大消費者利益是我國法制建設所面臨的艱巨任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書面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現代各國對合同形式采用以不要式為原則,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規定特定種類的合同必須具備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的合同,簡稱口頭合同,是指當事人只以口頭意思表示達成協議的合同。口頭合同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廣泛運用。但是,口頭合同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對于不及時結清的和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第二,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書面合同較口頭合同復雜,在當事人發生糾紛時舉證方便,容易分清責任,也便于主管機關和合同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實踐中,書面形式是當事人最為普遍采用的一種合同約定形式。
第三,公證形式
公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的方式,訂立合同時所采取的一種合同形式。公證機關一般均以合同的書面形式為基礎,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后,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證據力,當事人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公證采取自愿原則。合同是否須經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就須公證,不經公證不生效。但對一些重要的合同種類,法律也可以規定必須進行公證。當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賦予合同的公證形式以證據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第四,鑒證形式
鑒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鑒證是國家對合同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國家行政主管機關進行。鑒證的作用在于加強合同的證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鑒證也采取自愿原則。除國家規定必須鑒證的合同外,鑒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鑒證。對于地方性法規規定必須予以鑒證的合同,在作出鑒證規定的行政區域內簽訂時應從其規定。
第五,批準形式
批準形式是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別的合同須采取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的一種合同形式。這類合同,除應由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還應將合同書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才能生效。這類合同的生效,除應具備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在合同形式上還須同時具備書面形式和批準形式這兩個特殊要件。合同的批準形式是國家對某些特殊類別合同的特殊要求。法律不要求合同批準形式的,當事人不能約定或要求國家進行批準。須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合同,自始就無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認為他們之間成立了合同。這是合同的批準形式與其他幾種法定形式的重要區別。
第六,登記形式
登記形式是指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采取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登記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動產的買賣合同。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視為不動產,其轉讓也采取登記形式。合同的登記形式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規定。
第七,合同確認書
合同確認書即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的合同形式。
口頭協議與書面協議以哪個為準
法律分析:口頭協議是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而書面協議是指以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合同形式。口頭約定與書面合同均是由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所訂立的合同,因此均是有效的,當兩者發生沖突時,一般以書面合同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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