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房屋租賃糾紛的,可以與對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找有關機構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功的,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是提起民事訴訟,注意了,申請仲裁的前提是雙方有達成仲裁協議的。那么,房屋租賃糾紛怎么處理?下面就和找法網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房屋租賃糾紛怎么處理 1.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后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房屋租賃糾紛常見的類型有哪些 1.租期及押金糾紛; 2.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 3.房屋設備的使用及賠償糾紛; 4.租賃備案糾紛。 三、租房糾紛報警處理可以嗎? 租房糾紛屬于民事糾紛,不適合找公安機關。但是如果租房雙方有肢體上的沖突,是可以找公安的。公安機關的職責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民警會告知租房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建議租房糾紛當事人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或者通過法律途徑向人民法院起訴處理。如果租房雙方存在肢體上的沖突找公安,公安機關會受理。 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房屋租賃糾紛怎么處理的相關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若您還有什么法律疑問,建議咨詢找法網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1、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以下是一些相關的處理辦法: 如果出租人因自身需要,不愿意繼續出租,則承租人就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承租人在雙方 約定的期限 內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時間,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同時,承租人也應按期騰房。如果承租人不積極找房和按期騰房,出租人有權在合理范圍內提高房租。當承租人有房可遷而拒不騰房時,出租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其搬遷并令其交占房期間的房租。 2、協商不成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 房屋租賃合同 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 仲裁委員會 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 合同沒有約定 ,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后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 向法院起訴 ,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 租賃合同無效 的,應當依法 承擔民事責任 。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房屋租賃協議 書糾紛可以通過自行協商、申請調解、 提起民事訴訟 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 仲裁委員會 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