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社會評價。”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會在爭吵、糾紛中自認為名譽權受到侵害,事實上這是對名譽權“會錯了意”,混淆了名譽權和名譽感。根據法律規定,名譽權是指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其客體是名譽。而名譽感是指人們對自身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其實際是個人對自我價值的主觀感受。也即,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當個人的社會評價受到損害才有可能構成名譽侵權,而個人自身的主觀評價不屬于客觀的社會評價,不納入名譽權的保護范圍。因此,名譽感受損不代表名譽權受到侵害。
由此可見民事主體對自己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自我評價和感受,不屬于名譽權保護范圍,司法只保護主體的客觀名譽不為他人的非法行為侵害而降低。
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如侮辱、誹謗等行為,并為第三人知悉。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于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即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
(4)在后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法律分析:認定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條件:(一)在侵害對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二)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三)在主觀過錯上,侵害人可能是意,也可能是過失。(四)在客觀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譽權的事實。(五)在后果上,對被侵害人的名譽造成較嚴重的損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