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由訴爭房屋所涉買賣合同糾紛、撤銷權糾紛、居間合同糾紛等承辦法官及時集中溝通案情,全面考察訴爭房屋的交易歷史、權屬情況、登記公示信息,梳理相關利益關系。2、把握訴訟時機和節(jié)奏,必要時追加相關利害關系人為第三人,或者適時中止訴訟,待優(yōu)先權利人訴訟終結后再行處理。3、建議相關部門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jiān)管,凈化房地產(chǎn)中介市場環(huán)境。四是建議房地產(chǎn)登記管理部門完善共有人登記、異議登記等制度,加大登記手續(xù)審核力度,彌補管理漏洞,避免因房產(chǎn)信息固化中的不完備、不準確引起糾紛。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fā)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xié)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jīng)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jīng)協(xié)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fā)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fā)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jù);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guī)定。但已經(jīng)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jīng)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xié)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xié)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
仲裁是指發(fā)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jù)爭議發(fā)生前或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fā)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xié)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認定“居間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活動有因果關系;二是居間人介紹簽訂的合同應當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所謂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從這一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即使合同沒有明確指出某種行為是否屬于違約,只要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構成違約。
(四)委托買賣雙方為居間人保管的定金發(fā)生爭議時居間人應否參加訴訟
如果居間人參加訴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有利于解決當事人的糾紛,有利于案件的執(zhí)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就可以要求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律分析: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處理居間合同糾紛應注意以下幾點:
1、如何認定“居間人已促成合同成立”。認定“居間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活動有因果關系;二是居間人介紹簽訂的合同應當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
2、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約主張違約金或服務費。《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因此,居間人約定自己不負違約金責任的格式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無效。
3、委托人規(guī)避居間人私下簽訂買賣合同是否構成違約。委托人規(guī)避居間人自行與居間人介紹的另一方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造成了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可得報酬的損失,因此,居間人主張委托人賠償可得報酬損失有法可依。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第九百六十四條、第九百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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