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簽訂時間規定是這樣的:
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關于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的分析
《勞動合同法》規定
簽一年
簽三年
分析
試用期長短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只能為一個月。試用過短,公司不能對員工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專業知識、工作業績等方面做充分了解,基本起不到試用期考核的作用。待轉正后,解除合同需支付補償金,公司成本較大。
試用期可定為六個月以內。相當于現簽訂合同期限的一半時間,可以有較長時間,對員工的相關能力進行評定。試用期內如發現員工不勝任,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補償金。
對于試用期長短方面,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優勢更大,公司可以有較充足時間,對員工是否勝任工作進行考核。
試用期工資(公司人力成本)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試用期只能為一個月,那么節約公司人力成本為=月工資的20%
試用期可在六個月內,可節約公司人力成本為=月工資的20%*6個月
對于節省公司人力成本方面,簽三年合同(試用期較長)更有優勢。當然,如公司不想在此方面減少員工收入或員工在試用期間表現優秀,可提前轉正或不轉正但提前調為正常薪酬。
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再次續定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每次只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那員工在公司工作第3年時,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員工需在公司工作第七年時,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間上,簽訂三年優勢更大,公司可有較長時間對是否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合同進行考核。
支付補償金
員工在合同期內不能勝任工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經濟補償。
與員工本次簽訂合同期限無關,與員工在公司的工作總年限有關。工作一年賠一個月。
與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無關,是根據員工在公司的總工作年限計算的。所以在設定簽訂年限時,可以不考慮補償金的因素。
而如果試用期時間較長,公司同時設定嚴格的試用期考核制度,將不勝任的員工在試用期間淘汰,可以盡量避免解除或終止合同的發生。
員工合同到期,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的,需支付經濟補償。
同上
員工歸屬感,保留優秀人才
合同期限過短,對員工沒有安全感,會認為公司是否無意向長期任用;另外,合同到期時,不僅公司可以選擇是否留用員工,員工同樣可以選擇是否留在公司。
合同期限較長,使員工有歸屬感。但,試用期過長,在試用期內員工也同樣有選擇權,會有不利因素。
在對于優秀人才,或試用期表現合格的員工,公司可以提前轉正或提前調整薪酬的方式來留人。
試用期過短,再想延長是程序非常復雜,不易執行,容易引起糾紛。
而試用期較長,提前轉正,是合法形為,公司便于操作,而且給員工的感覺較好。
合同期限選擇
基于以上原因分析,建議公司采用簽訂三年合同期限,試用期可定為三到六個月,表現優異,可提前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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