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執行廳能凍結定期存款嗎?
可以凍結,如下:
在實際操作中要注意三個掌握,一是要確定哪些財產可以凍結和劃撥。可凍結和劃撥的有:(1)企事業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2)個人的存款。
(3)當事人的憑證式國庫券(見最高人民法院發釋[1982]2號《關于對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可否采取執行措施問題的批復》);(4)當事人的郵政儲蓄存款(見最高法院法復[1996]1號《關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權查詢、凍結和扣劃郵政儲蓄、存款問題的批復》);(5)軍隊單位的“特種企業存款”以及軍隊機關不準用于從事經營性業務往來的帳戶,而從事了經營性業務往來結算和經營性借貸或者擔保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所動用的資金(見最高法院(經)復[1990]15號《關于軍隊單位作為經濟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否對其銀行帳戶上的存款采取訴訟保全和軍隊費用能否強行劃撥償還債務問題的批復》);(6)商業銀行的非“兩金(準備金和備付金)”資金(見中央政法委辦[1996]120號《關于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問題的意見》)。存款準備金是指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將其存款的一定比例的數額,提留存入留入中央銀行。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能夠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它包括法定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兩部分。存款準備金一般為8%,備付金也是有一定比例的。我們不能因人民銀行的一句簡單的答復而望而止步。
二要掌握哪些可以凍結,不能劃撥:(1)關于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應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7]4號《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辦理,即對確系信用證保證金的,不能采取劃撥措施;如開證銀行履行了對外支付義務的,根據該銀行的申請應即解除凍結措施;如開證保證金是外匯,信用證的受益人提供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時,應即解凍;如信用證開證保證金帳戶已喪失了保證金功能的,則可以采取扣劃措施。
(2)關于委托貸款的執行。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這項業務時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但其為了不正當地保護客戶的利益,在法院以委托人為被執行人調查其銀行存款時,會以該貸款戶是委托貸款帳戶為由搪塞。我們可以加以分析后認定,人民法院是可以對該帳戶上的存款采取執行措施的。我們可以要求金融機構提供一個準確的存款數,也就是帳號上的存款數減去委托貸款數后的數額。如果有必要,可要求其提供總的委托存款和貸款數。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委托存款的數目只能大與委托貸款數目,而且一般也是存款數目大于貸款數目的。查詢這類存款,金融機構一般出的是頭一天的資料,所以我們還應該要求其提供當天發生存貸記錄。要防止金融機構作弊,就要結合所查依據,找貸款戶核實,到人民銀行通過調查票據交換的情況核實其真偽。對委托存款帳戶,可以凍結,是否劃撥,根據余額決定。
(3)軍隊開戶單位被凍結的存款中如包括有關戰備和人員生活方面需要的經費,憑該單位上一級后勤財務部門的證明,銀行應予辦理收付(見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銀辦函[1987]136號《關于凍結軍隊在銀行存款問題的復函》)。
(4)關于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清算帳戶資金等,應按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7]27號《關于凍結、劃撥證券或期貨交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清算帳戶資金等問題的通知》的精神辦理。即在凍結、劃撥其交易清算資金時,應凍結、扣劃其自營帳戶中的資金;如證券經營機構未開設自營帳戶而進行自營業務的,依法可以凍結其在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異地代理機構清算帳戶上的清算資金,但暫時不得劃撥;如上述清算帳戶中的資金是其他投資者的,應對投資者的資金解除凍結,其余可以劃撥;當投資者為債務人時,清算帳戶中該投資者的相應部分資金可以凍結、劃撥;當證券經營機構或投資者為債務人時,對于未作回購質押,而確屬債務人所托管債務可以依法凍結提取;對于交易保證金只有在喪失保證金作用的情況下才能依法凍結、劃撥。
三要掌握哪些資金不可凍結和劃撥:(1)地方財政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地方財政預算內資金是國家的國庫;財政預算外資金由地方財政統一管理,專項安排,統一使用)。
(2)商業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兩金。
(3)軍隊開戶單位上級單位的存款(見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銀辦[1987]136號〈關于凍結軍隊在銀行存款問題的復函〉)。
(4)國防科研經費(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于1995年4月18日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函)。
(5)稅務機關劃撥的退稅款項(見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11號〈關于稅務機關是否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直接劃撥退稅款問題的批復〉)。
(6)工會經費集中戶及上級工會經費(見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7]6號〈關于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
(7)被執行人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中經審查確屬封閉貸款的資金(見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0]4號關于執行〈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暫行辦法〉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8)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見最高人民法院法[1999]228號〈關于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
(9)社會保險基金(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撥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10)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非因旅行社服務質量和旅行社破產以及其他損害游客權益的情形,不得凍結和劃撥,且不得從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行政經費帳戶上劃轉行政經費資金。(見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1號〈關于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
實踐中常見的幾個問題及建議:1、對金融機構提出的協助通知的三聯(存根聯、執行聯、回執聯)未加蓋騎縫章問題的處理。現在對這個問題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樣。從文書的角度講不蓋騎縫章應當具有法律效力。但從傳統習慣上講銀行提出的問題也有一定的道理。因此事前加蓋騎縫章可避免浪費口舌,節約執行時間。
2、查詢存款沒有余額是否應當凍結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因為理論上講凍結后的帳戶上的存款只能進不能出,同時對被執行人也是一種心理壓力。如果不采取凍結措施,如果事后有資金流動就后悔莫及了。
3、查詢后是否應當要求金融機構就被執行人在該處是否存在其它帳號作出說明。這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如今金融機構從單位利益、銀企關系等角度考慮,從心理上對法院的查詢是不支持的。被執行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多個帳戶逃避法院執行,金融機構往往只提供沒有資金的帳戶,如果不要求其提供說明,就會給其推脫和逃避責任提供機會。作好了這一點,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處理。2003年12月,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湖北興發集團與山東麗波日化股份有限公司貨款糾紛案,山東濰坊市交通銀行、濰坊市工商銀行營業部均因此類違法行為受到處理。
4、對于金融機構在不具備退匯條件下與被執行人串通辦理退回手續的情況如何處理的問題。這個問題目前執行中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只有存在影響票據效力的票據瑕疵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才能辦理退匯手續,如缺少時間等必要的內容,金額大小寫不符等等,否則就確立了金融機構的無條件給付義務。強行退匯就應該承擔限期追回和逾期賠償的責任。同樣是上述案例,該案在審理中,山東濰坊市建設銀行因在接到法院保全裁定后,與山東麗波日化股份公司串通辦理了退費手續受到法院制裁。
關于建議,主要就是建議改革查詢通知樣式。現有的式樣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幾部門制定的《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制定的。已經不能適應新規定的要求,可以改革幾個方面,包括:直接將法院的名稱打印在文頭以節約時間,規范要求協助執行的理由,對空白部分合理布局,增加要求金融機構提供所有銀行帳戶的事項,刪除式樣中不必要的內容,如“你屬——行(處)”。
執行是一項艱難的工作,要達到執行效率和執行效果的完美統一,要求我們的執行人員仔細分析執行心理和時機,熟練掌握執行法律和法規,講求執行藝術和實效,努力實現執行在現有環境下的新突破。
財產轉移怎么查出來
一、對方財產轉移,怎么追查
(一)調查取證:當前有些經濟糾紛案件中,雖然法院判決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款項或賠償違約金,但是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無法獲得相應錢款。法院的判決書成了債權人手中的司法白條。在眾多無法執行到位案件中,部分案件無法執行到位其原因并不是債務人沒有經濟能力,而是債務人雖有經濟能力卻在債務形成后惡意轉移財產導致的。面對這樣的情況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采取積極的措施協助法院執行。
(二)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線索
(三)具有執行價值的財產主要包括房產、機動車、股票等。
(四)房產屬于房屋管理部門登記,一般提供兩種查詢方式,即按照房屋具體的房間號查詢或者產權證號查詢。司法部門可以憑當事人身份證號查詢。對于債權人個人而言,房管部門提供的兩種查詢方式申請人必須知悉房間號或者產權證號才能查詢。在申請強制性執行后,可以要求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房產。房管部門可以提供房產原始登記、變更登記信息。機動車在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登記,一般知道車牌號即可查詢。律師憑授權委托書、律所介紹信即可查詢,獲得變更登記信息后即可知悉車輛有沒有被轉讓,及轉讓的方式。股票的登記信息一般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存,需要司法部門才能查詢。
(五)債權人申請執行后,要通過各種途徑獲悉債務人的財產線索,協助法院執行。如果發現事故發生后債務人轉移財產的,可以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離婚時轉移財產判決后無法執行怎么辦
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執行法院可以對其處以法拘留、罰款,并強制追回被轉移的財產用以執行。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可以下達中止執行的裁定,執行申請人無論什么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了可執行的財產即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三、防止對方偷偷轉移財產的取證方法有哪些?
一些當事人錯誤的認為,如果對方偷偷轉移財產,相信律師和法院會幫助查詢。其實,律師和法院的調查權,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無限的。
(一)通過我們所操作辦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證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轉移隱匿財產情況。有的個別案件轉移財產數額非常高,情況非常嚴重。那么受害一方總是寄希望于律師或者法院能夠幫助他查詢到有關財產轉移的情況。
(二)如果財產被對方轉移,我們具體要看究竟是什么類型財產被轉移,是否可以查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車、公司股權、企業投資權益這樣的財產,可以委托律師進行查詢。但是對于存款的查詢,如果當事人不能夠提供對方具體的身份證號、開戶銀行的名稱、開戶帳號,即使委托律師和法院,都沒有辦法查詢到相應的財產。
(三)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財產信息是在當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師和法院的調查能力是收到很大局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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