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物當面點清,離柜概不負責是否合法
法律主觀:
不合法。 1、離柜概不負責的規定屬于我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和我國《 民法典 》規定的格式條款,因其免除了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所以上述規定是沒有法律效力和依據的。 2、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法律客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 解除合同 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貴重物品丟失概不負責是否有效
相信大家在外游玩的時候,經常見到這樣的一句標語:“貴重物品丟失本店概不負責”。那么,貴重物品丟失本店概不負責的標語有效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貴重物品丟失本店概不負責的標語有效嗎 無效的,這類標識屬于是格式條款。 《民法典》對格式條款有明確規定。其中規定,格式條款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該法還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直白地說,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其好處是簡捷、省時、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一方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對方的條款。原則上,一旦接受對方的格式條款,就要受約束,無論其是否知道這些條款的詳細內容,或是否完全了解含義。但是若格式條款有《民法典》規定的無效情形,或者有免除人身傷害責任及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責任的條款,則是無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二、合同中如何約定免責條款 使用清楚、明確,不易產生歧義的文字表述免責條款的內容,是當事人提出免責條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標——免除或減少未來風險得以實現的根本保證。如果免責條款的表述不明確,在發生疑義時,會被從嚴限制解釋,以保護相對方的利益。例如: (一)在免責條款未指明是免除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時,由于侵權責任規范“適當兼顧人類活動自由和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容侵犯”的特殊職責,在免除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不明確時,應選擇只免除違約責任。 (二)在條款利用人可能負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如果免責條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責任是否包括過錯責任時。因對過錯責任的追究是維護法律嚴肅性和權威性的基本要求,首先選擇只免除過錯責任。 (三)在購銷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約定:若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對貨物的質量不提出異議,即視為貨物合格,出賣人不負責。在這里,免除的是出賣人“已經交付的貨物”的瑕疵責任,還是“尚未交貨”的瑕疵責任?在用語不明確時,解釋為只免除“已經交付的貨物”的瑕疵責任,不免除“尚未交貨”的責任。因為按一般理解,對尚未交付的貨物在質量上是否合格,買受人難以知曉。三、免責條款真的能免除責任嗎 免責條款不一定能免除責任。 (一)司法實踐中對那些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則不但會造成免責條款的濫用,而且還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護正常的合同交易。 (二)之所以規定這兩種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它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且也侵害和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合法權益,所以必須堅決禁止。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貴重物品丟失本店概不負責的標語有效嗎的相關知識,直白地說,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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