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普通合伙人共同承擔。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八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條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法律分析:如果生意是屬于共同生產經營的,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由雙方共同償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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