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法律主觀:
運輸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如下: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運輸經營行為如何確定經營地點
您想問的是“運輸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在確定管轄法院時,運輸合同履行地應為運輸始發地、目的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七章的相關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運輸合同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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