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雙方的合意,如果合同中對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包括起算日期、日利息、總數額等)已經作了約定,那么業主就可以按合同的約定要求違約金,追究發展商的違約責任。不過,如果沒有約定就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來 計算違約金 。 內地計算違約金的起算日期分三種情況,并非金生認為的追究三年的違約金。第一, 商品房買賣 合同約定的辦理 房屋所有權 登記的期限;第二,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第三,若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從該三種期限屆滿起計算違約金。法律依據是內地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至於違約利息如何計算,內地相關法規也作了規定: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即按房款總額的逾期貸款利率(每天萬分之二點一,年利率為7.665%)計算違約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多少,這個是根據不同類型的合同有所差距,但是合同違約賠償的標準基本是圍繞合同補償原則!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法〔2021〕94號】第11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損失范圍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確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損失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確定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相對人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也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綜合來看,合同違約賠償標準的問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認為違約金既具有彌補守約方因對方違約遭受損失的功能即補償性功能,又具有督促當事人誠信履行合同的功能即懲罰性功能,其中以補償性為主。在具體案件中應當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認定是否支持帶有懲罰性性質的違約金約定。在當事人非故意違約的場合,一般不予適用懲罰性約定。
一、 甲方違法合同賠償標準
(1)甲方不支付合同違約賠償時,可以協商解決
解決 合同糾紛 ,能夠協商解決當然最好,我們建議都盡量和平解決,盡可能拿對方的利益來互相牽制,以達到和解的效果。
(2)甲方不支付合同違約賠償時,可以向法院起訴
起訴是比較重要的一種索償方法,因為法院受理之后的審判決定,具有法律強制力。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 。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處理規范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對于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違約金計算方法所計算出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違約金。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要求調減或者調增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得主動對約定違約金標準進行調整。當然在違約金數額明顯高于非違約方的實際損失時,法官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釋明,由當事人決定是否提出相應的主張。
2、當事人提出合同違約金或者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可由當事人之間進行協商,如果達不成新的協議法院可以參照同類案件違約金的中等標準予以核定,無法確定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非違約方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參照,但是違約金本身一般是 損害賠償 額的預定,非違約方在訴訟中無需證明損害事實,對于因違約所造正的實際損失應當由請求減少違約金的違約一方當事人負舉證證明的責任。
3、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概括違約金,即合同約定在一方當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完全不履行合同時的違約金數額是同一數額,而一方當事人出現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違約行為時,違約方提出約定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關于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數額的規定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此時調整違約金的依據是合同法關于法院調整違約金權利的規定,而不是基于合同已經部分履行的比例來計算扣減違約金。
三、 合同違約金20%法律規定
合同違約金20%的法律規定。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雙方可以對合同的違約金進行約定,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的上限,但根據相關的規定,法院對超過實際損失30%的違約金不予以支持。同時,發生違約之后,如果一方覺得約定的違約金金額過高或者過低,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低或者調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以上是與 甲方違法合同賠償標準 有關的內容,甲方合同違約之后乙方要能夠準備好相關的證據,去追究甲方的責任,只要乙方能夠勇于追究責任,就可以獲得該有的賠償。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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