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雙方如違約應負怎樣責任
合同是由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進行簽訂的,在簽訂時,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中的相關事項都是持有同意意見之后簽訂的。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整理有關雙方違約責任條款的相關規定。以供大家閱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合同違約責任條款、合同違約責任怎么寫、民法典的違約責任種類 1、全部違約
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 2、預期違約 1)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2)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3、遲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 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 根據民法典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 4、不適當履行 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 5、其它違約行為 二、民法典違約責任條款、民法典中的違約責任、如何區分違約責任與其它民事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1)產生的前提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前義務,是法定義務。 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義務,是約定義務。 2)歸責原則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違約責任,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條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3)責任方式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只有賠償損失一種,而違約責任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制履行等方式。 4)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范圍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2、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1)產生的前提不同 違約責任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基于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律上規定的或認可的應盡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2)歸責原則不同 違約責任奉行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才可以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公平原則。 3)免責條件不同 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以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事由;而在侵權責任中,其免責事由只能是法定的。 4)責任形式不同 違約金、定金等責任形式只能適用于違約責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只能適用于侵權責任。 5)賠償范圍不同 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因而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侵權責任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還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 三、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 1、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 即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 3、除此之外 違約責任還有其它形式,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 4、繼續履行 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 此種情況多適用于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5、采取補救措施 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采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 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違約責任。 6、違約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 承擔違約責任后,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7、賠償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 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它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掛合同雙方違約責任條款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對于合同中任意當事人違反合同中規定的,則視為違約處理。違約的處罰方式有很多種,可以處罰一定的罰金,然后繼續履行。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合同當事人怎樣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一般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有:1、繼續履行。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2、采取補救措施。3、賠償損失。4、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類型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承擔通常分為兩大類。一種是繼續履行合同,另一種是賠償損失,同時不必繼續履行合同。
一、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11條、合同法第107條對違約責任均做了概括性規定。1、概念 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這一定義表明: (1)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具有相對性,違反合同的行為只能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對于合同對方來說只能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2)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合同的行為。違約行為的認定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為或者合同義務相符合為標準,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何。 (3)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合同對方的債權。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從而侵害了債權。2、分類 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做以下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梢?,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于,根本違約可構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二、違約責任的類型(一)民事責任 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類型,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或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依據民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則專設“民事責任”一章(第六章),規定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在目的、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別于其他法律責任。(二)責任相對性 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而言: (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的責任,不是合同當事人的輔助人(如代理人)的責任; (2)合同當事人對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違約承擔責任。 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義務 首先,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的責任。合同有效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這一特征使違約責任與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無效合同的責任)區別開來。 其次,違約責任以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為條件。能夠產生違約責任的違約行為有兩種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給付;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其一,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受損失為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 其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約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不是人身責任 違約責任可以約定(如約定違約金、約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適用法律的規定(如支付賠償金、強制實際履行等)。(三)責任選擇性 違約相對人可以選擇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比如說違約人違反約定沒有完成合同義務,相對人可以在損害賠償和違約金中選擇一項要求違約人承擔責任。不過這種選擇是一種形成權,因此違約相對人一旦選擇就不能改變,不然將會對違約人造成很多負擔,不利于法律關系的穩定。三、違約責任的免除(一)概念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有人認為,抗辯權也可成為免責事由。其實,行使抗辯權并不構成違約,因而無責可免。(二)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的概念。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要件為: (1)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加以判斷; (2)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 (3)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 (4)客觀情況,即外在于當事人的行為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2、不可抗力的范圍。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依其約定;(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類型有哪些呢?通過閱讀上文,我們發現違約責任的承擔通常分為兩大類。一種是繼續履行合同,另一種是賠償損失,同時不必繼續履行合同。我建議您在實務中可以根據您的合同目的進行選擇:對于一些時效利益較強的合同,您可以選擇違約金的責任承擔方式。對于一些強調行為的合同,您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以此達到您的合同目的。
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包括
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包括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違約責任的5種承擔方式分別為繼續履行、進行補救、賠償當事人損失、支付違約金以及定金不予退還這幾種懲罰措施。違約方在實際承擔違約責任時,應當依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處罰措施。而違約責任的承擔,按照違約主體和違約行為等因素在法律上又可以分為四種類型。
一、違約責任的5中承擔方式
(一)繼續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二)采取補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三)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承擔形式。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違約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四)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
我國是以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或“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為條件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予以適當增加”或“予以適當減少”。
(五)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違約責任的分類
(一)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梢?,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二)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
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于,根本違約可構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三)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四)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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