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合同后,發現有些事項未約定完善,往往會再簽訂一份補充合同。補充協議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論,分具體情況看:
1、如果從補充協議的內容能確定合同主體及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該補充合同就是獨立的有效合同,而不是屬于原合同的從合同。那么,即使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也不影響補充協議的效力。
2、如果從補充協議內容不具有獨立性,必須結合原合同的內容才能確定合同主體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那么該補充合同實際上是原合同的從合同,原合同有效,則補充協議有效;原合同無效,則補充協議也無效。
3、也有可能存在補充協議與原合同的內容相互矛盾或不一致的的情況,如原合同和補充合同都沒有特別約定兩份合同出現矛盾或不一致的情況,必須以哪份合同的內容為準,那么補充協議時間一般在后,應以補充協議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簽完后能加補充協議。如果合同簽完后,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之間可以協商訂立補充協議,經協商一致,內容真實合法的,則補充協議是有效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法律分析:補充協議是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
合同補充協議也是合同中的一部分,和合同一樣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開始生效后,雙方又另外訂了補充協議的,那么雙方要根據補充協議來履行義務。
如果主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了,主合同和補充協議還是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主合同還沒有生效,補充協議內容可以獨立履行的,補充協議有效;不能獨立履行的,將效力待定。
我國法律規定,使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前,若合同一方已經履行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則該合同成立。
如果合同被認定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會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與解決爭議方法相關的條款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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