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的資格不合法,導致合同無效從理論上講,融資租賃業務既可在法人之間、公民之間進行,也可以在法人與公民之間進行。但從目前國內管理體制和有關規定來看,對專業從事融資租賃的出租人的主體資格還是有限制的。具體而言:(1)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從事融資租賃業務。(2)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成立的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中外融資租賃公司,其營運資金來源主要是國外股東或外資金融機構,他們不能從事任何其他金融業務。(3)由生產和流通部門為促進產品銷售和流通,經國家內貿局批準成立的專業租賃公司,這些公司直接依托制造商,也開始把融資租賃作為一種營銷方式開展銷售租賃,其營運資金主要是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未經人民銀行批準也不能從事任何其他金融業務。2、融資租賃標的物違法,導致合同無效融資租賃的標的物若屬國家法律明文限制從事交易的財產(如軍火裝備)和一些日用消費品、生產材料,則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其他各類動產和不動產均可采取融資租賃方式進行交易。3、承租人與出賣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第七百四十五條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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