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的期限應當根據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沒有約定時按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擴展資料: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擔保人 的保證期限是多久,一般擔保人的保證期限是多久”的解答如下: 一般來說這是與貸款或借款時,訂立的合同所決定的。如果貸款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保證期限的,則 貸款擔保人 的有效期限在主 債務 履行期滿后6個月結束;對于在貸款合同和前款中就保證期限有明確規定的,則又可分兩種情況:在保證期間內,銀行未對借款人提起 訴訟 的,擔保人免除責任;如果銀行以對借款人提起訴訟,則保 證期間時效中斷。而對于貸款擔保人需 承擔連帶責任 的保證期限,與上一致,主要還是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確規定。 從擔保人的這些責任中不難看出,在 銀行貸款 中擔保人的風險比較大,所以是否要為別人提供擔保需要慎重考慮。首先要詳細了解借款人信譽狀況,因為信譽狀況往往決定著擔保的風險有多大,如果信譽狀況不好的話,就不要提供擔保。其次,還要考察借款人是否具備還款付息的能力,這決定著借款人能否如期償還貸款,是決定擔保人風險的重要因素。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 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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