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合同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義務人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權利。合同履行抗辯權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行為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合同履行抗辯權應滿足條件是哪些
1、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同時履行提高抗辯權的前要條件是,雙方當事人鑒于同一個雙務合同互負債務,承擔對待給付的義務。
2、在當事人雙方負有的對待債務中沒有約定履行順序。合同的履行期已經屆至,則產生合同債務的履行問題。既然雙方互負債務,所以就有一個雙方的履行順序問題需要解決。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當事人的履行順序的,按照約定履行即可,也不會產生問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問題。
3、必須是對方未履行義務,這是一方能行使其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關鍵桂件之一。其適用的前提就是雙方均沒有履行各自的到期債務。其中一方已經履行其債務的,則就不再出現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的情況,另一方也應當及時對其債務作出履行,對方向其請求履行債務的,不得拒絕。
4、對方的對待履行是可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以對方能夠履行合同為必要的。如果對方不能履行合同,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就失去了意義。
合同抗辯權的行使以請求權的行使為前提,沒有請求權的行使,抗辯權自無必要行使。抗辯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該期限要么由法律規定,要么推定為合理期限,但抗辯權沒有自己獨立的行使期間,因為抗辯權是依附于請求權而發生的,如果對方請求權合法成立,則抗辯權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對方的請求權不合法,則抗辯權也無必要行使。
法律分析: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的形式有:1、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3、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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