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官司勝訴以后可以多分多少呢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勝訴后或勝訴前責任舉證如何分配
在法院所受理的撤銷權案件中,實際上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清償期,法院判令債務人償還欠款的判決生效后,案件執行期間,債務人無力清償,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民法典》第538、539條規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于是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或在案件受理前、審理期間,債務人有處分財產行為,判決生效后,債務人無力清償,債權人起訴撤銷。這類案件,多以原告勝訴而告結案。第二類是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清償期,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民法典》第538、539條規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提起撤銷權訴訟,這類案件,多以原告敗訴而告結案。為什么同是撤銷權案件,前者原告勝訴,后者原告敗訴 究其原因,舉證難是一個關鍵的問題。
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一、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在庭審中,可以簡單的歸納為: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對產生權利或法律關系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凡主張已發生權利或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的當事人應對存在變更或消滅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二、舉證責任分配的倒置規則。產品缺陷侵權訴訟、共同危險侵權訴訟以及醫療事故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承擔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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