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和 不安抗辯權 的區別如下幾點:1、前提條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履行 債務 的時間有先后之別,而預期違約制度不以雙務 合同當事人 債務之履行存在先后順序為前提。 無論雙方當事人是否有義務先行作出履行還是同時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對方預期違約時中止履行合同而尋求法律救濟。 2、行使權利主體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僅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為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預期違約。 3、行使權利所依據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根據是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而預期違約所依據的理由是一方聲明不履約以及 債務人 在準備履約過程中的行為表明其將不履約。 4、時間要件不同 不安抗辯權要求應當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義務已到履行期。這是因為,如果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 合同履行 期限尚未屆至,擇期可以根據期限規定進行抗辯,不必援用不安抗辯權。而在預期違約中,違約的時間必須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此可見,雖然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者具有相同的價值目標,但預期違約的適用條件、范圍及救濟手段較之不安抗辯更為廣泛。不安抗辯權僅允許非違約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而不享有 合同解除權 ,其性質是防御性的;而預期違約卻賦予守約方 解除合同 及索賠損失的權利,并得作為訴因提起 訴訟 ,其性質是攻擊性的。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 證據 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 。
行使 不安抗辯權 之后, 合同履行 期是否會發生改變有兩種情況: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 證據 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于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 抵押 、 質押 等。 2、不安抗辯權先給付義務人 解除合同 。按 民法典 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后,后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后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 合同解除 效力;但后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也就是說,如果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提供擔保或證明自己有履行能力的,合同的履行期不會有變化,合同仍然有效,但如果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并不能提供適當擔保的,先改造義務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即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的四種類型包括: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民法典》第527條)。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528條前段的規定,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中止履行不限于對方當事人提出履行請求,縱使對方當事人未提出履行請求,該當事人也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既可以是中止債務的履行,也可以是中止履行準備行為。
中止履行需要通知對方當事人,若未通知,則不發生抗辯權行使的效力,當事人履行期限屆至仍未履行的,構成違約。通知對方當事人,意在給對方提供適當擔保以消滅不安抗辯權的機會。的擔保與人的擔保,均為提供擔保的方式,應能適當保障先履行義務人的債權得到實現。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民法典》第528條中段)。中止履行后,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528條后段)。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