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這是成立無因管理的首要條件。但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對象:違法事項。
無因管理的概念 1、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
2、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3、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無因管理之事務,可以是有關財產的事項,也可以是非財產的事項,但應當是適宜成為債的客體的事務。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對象:違法事項,如代為清償賭債;不能發生債的關系的純倫理的事項,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或經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如結婚登記等。
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如將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的事務而管理,即使目的是為他人避免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無因管理有哪些構成要件
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簡稱為管理意思,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由于管理意思是管理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所以對它的判明需借助于一定的判斷標準。王利明教授認為,管理意思的判斷標準,應是本人對其事務的管理要求、事務管理的社會常識和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知識水平這三種因素的有機結合體。
為他人謀利益的對立形態是專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許管理人在有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的同時,為自己的利益實施管理或服務行為。這里的“利益”,既包括無因管理行為使本人取得某種權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減少損失而間接受益。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管理他人事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1、管理他人事務:管理人必須對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而不是管理自己的事務,這是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之一。
2、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進行管理,即管理人的行為是自愿的,這是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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