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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對合同訂立的方式作了哪些規定(關于合同的法律法規)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5-06 05:34:05

合同的訂立方式有哪幾種

合同訂立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要約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一個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一項要約,可以由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但是,發出要約的人必須是特定的,即人們能夠確定發出要約的是誰。一般情況下,要約的相對人(受要約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約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但在一些場合,要約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如商店中明碼標價的商品銷售,就是要約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顧客(受要約人)發出的要約。第二,要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肯定。要約是訂立合同的提議,必須包括合同主要條款,以使受要約人確切知道要約的內容,決定是否接受要約。第三,要約必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當事人發出要約,是為了與對方訂立合同,要約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將這一意愿表示出來。要約作為表達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一種意思表示,其內容已經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在此情況下,如果受要約人表示接受此要約,則雙方達成了訂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因此,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在受要約人表示承諾的情況下,要約人就要受該要約的約束。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在發出要約邀請時,當事人仍處于訂約的準備階段。要約邀請只要引誘他人發出要約,它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為自己作出某種承諾而約束要約人。要約與要約邀請區別在于:要約是當事人自己發出的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希望對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一般是向特定人發出,要約邀請是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中要約人提出合同主要條款以供對方考慮,要約邀請中要約邀請方沒有提出合同訂立的主要具體條款;要約發出后,受要約人接受要約,要約人即受此要約的約束,而要約邀請的發出,在法律上沒有意義,不能產生合同成立與否的法律后果,要約邀請對要約邀請人和相對人都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法規定,寄送的價目標、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普通商業廣告的主要職能是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在最大、最有效的時空領域中建立直接或間接的商品交換關系。其目的是通過媒介或者其他方式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以喚起不特定的人購買該商品的欲望,從而向自己提出購買該商品的要求。因此,商業廣告原屬于一種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如果商業廣告中明確注明了要約,或者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懸賞廣告,因為其內容具體確定并注明只要相對人承諾自己即受該承諾約束,因而其應當屬于要約,而不再屬于要約邀請。例如:甲公司因建筑工程需要,急需水泥,遂向乙、丙、丁三家水泥廠發出函電,函電中稱:我公司急需標號為××型號的水泥,如貴廠有貨,請速來函電,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購買。甲所發出的函電屬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因為一方面,函電中明確聲稱“請速來函電”表明甲是希望乙或丙或丁向自己發出要約;另一方面,甲提出“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購買”其含義是派人前去協商購買,而不是前往提貨。同時函電中并不具備要約的要件,即函電中不具備合同主要條款:如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等。 要約的生效與失效合同法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確定要約的到達時間,在口頭對話的情況下,應當以相對人了解要約內容為標準來確定;在非口頭對話的情況下,只要要約已經送達到受要約人所控制的地方,應當認定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如將載有要約內容的信件投入受要約人的信箱,就應當認定要約從投入信箱時起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基于同樣的理由,合同法進一步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一個有效的要約產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取得依其承諾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資格,即受要約人承諾的,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不為承諾的,合同不能成立,受要約人不負任何責任。第二,要約人發出要約在要約中規定要約答復的期限,稱要約的有效期。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受要約的約束。即受要約人接受要約,要約人有與之簽訂合同的義務;當要約人以特定物向要約人發出要約后,不能再向第三人發出同樣的要約,如果要約人是以種類物向對方發出要約,那么,只有在滿足第一個受要約人數量的情況下,用其余的種類物向第三人發出要約。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內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要約。第三,口頭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的,于承諾期限內有效;未規定期限的,受要約人如沒立即承諾,要約即失效。書面形式的要約,有承諾期限的,在承諾期內有效;未定期限的,在依通常情形能夠收到承諾所需一段合理的期間內,要約有效。受要約人作出拒絕承諾的表示的,要約即失去效力。 要約撤回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發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有權宣告取消要約,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第一,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二,撤回要約的通知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允許要約人撤回要約,是尊重要約人的意志和利益的體現。由于撤回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時要約并沒有生效,撤回要約也不會影響到受要約人的利益。如果要約撤回的通知是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之后,受要約人已經作出承諾履約的行為,則該撤回要約的行為不產生消滅的法律效力,要約人依然受要約的拘束。 要約可以撤銷要約人發出的要約,并已到達受要約人的情況下,要約人可以根據情況,撤銷要約。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因為,要約人想要撤銷的要約,是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并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此時,受要約人完全有理由進行訂立合同甚至履行合同的準備工作,所以必須有嚴格的限制,以保護受要約人的利益不受損害。所以,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第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第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第一種情況下,實際上要約人自己主動放棄了撤銷要約的權利因而也就不得再撤銷要約。第二種情況下,通常是受要約人在接到要約后,按照以往的交易習慣或者是依據要約人的行為能夠推定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或以往的交易已證明了這一點。因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本次要約也是不可撤銷的,并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因而要約人不得撤銷要約。要約撤回和要約撤銷的區別在于,要約撤回只能適用于要約沒有效力的情況下,而要約撤銷則適用于要約已經發生效力的情況。 要約的失效又稱要約消滅,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拘束力,要約不再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合同失去其成立的基礎,根據合同法規定,要約失效有以下四種情形: 第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即受要約人沒有接受要約中所確定的條件,并以明確的方式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要約失效。拒絕要約通知的到達與要約的到達時間規定應該是相同的,在拒絕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如果改變態度,要約仍然有效。受要約人的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后,即使在承諾期限內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視為發出新的要約。對于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如商店標價出售的商品,則不因特定人的拒絕而消滅。 第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要約失效。 第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為受要約人承諾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的,則要約失效。但是,根據合同法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屆滿以后發出承諾的,如果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則要約仍然有效。否則,該承諾可看作是承諾人發出的新要約,原要約人則成為新的受要約的人。 第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則視原要約失效,受要約人對原要約人發出新的要約。實質性變更主要包括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如果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了非實質性變更的,除了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要約仍然有效,受要約人對要約作出的承諾也有效。 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有義務接受受要約人的承諾,不得拒絕。 一個有效的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出。要約如果是向特定人發出的,則承諾必須由該特定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作出,如果要約是向一定范圍的人作出的,承諾可以由該范圍內的任何人作出。 第二,承諾不附帶任何條件,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必須是無條件的接受,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第三,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作出。如果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則應該在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如果沒有規定期限,則應當在合理期限內作出,超過了要約有效期(承諾期限)或合理期限的承諾,視為一項新要約。如果要約中沒在規定要約有效期,即承諾期限的,承諾應該在合理期限向要約人作出,合理期限一般指要約的送達時間、受要約方考慮是否接受要約的時間、接受要約送達到要約方的時間的總和。承諾是對要約的全部接受,只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有拘束力,所以,承諾必須向要約人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作出,對要約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承諾,合同不能成立。 第四,承諾必須明確表示受要約人同意與要約人訂立合同。承諾必須清楚明確,不能含糊。相關法律知識房屋贈與合同范本物業合同中的侵權條款購房合同加名簽不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個人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簡單范本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鄭州市行政機關合同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開展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合同信息統計分析工作的通知甘肅省集體合同條例葉庚清律師:2011大學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三方協議那些事女職工懷孕期間合同到期 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購買回遷安置房遭遇賣方反悔,能否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 承諾的方式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諾的方式有如下幾種:第一,承諾的方式應當符合要約中提出的要求。要約人在要約中明確提出承諾方式的,受要約人在作出承諾時必須以要約所要求的方式作出。第二,要約中沒有對承諾方式提出特定要求的,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視要約的方式而定),只要是明示的方式即可。第三,依交易習慣默示的承諾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雙方當事人是長期的合作伙伴,根據以往的交易習慣或依據當地的交易習慣,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要約以后,另一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作出意思表示的,則認為已經承諾,在此種情況下,受要約人可以不再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通知。如:甲乙雙方有長期的供貨關系,通常情況下,甲方付款,乙方發貨,并無異議。在這種情況下,只要乙方向甲方發出貨物,甲方不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明示的表示的,也可以認為已經承諾。第四,推定承諾,即要約中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以行為方式作出承諾有效。如果要約人發出要約時聲明不需要承諾通知,而把對方履行合同的行為,視為承諾人同意合同生效的意思表示,則從承諾人著手履行合同時起,合同即告成立。如商店里明碼標價的商品,一旦有顧客付錢,付錢行為就是作出承諾,買賣合同成立。又如,甲向乙借錢,乙未作回答,但把錢寄給甲,即可認為借款合同成立。 承諾期限與承諾生效承諾期限是指受要約人作出有效承諾的期限。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對話的方式可以是面對面,也可以電信用段: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到達。非對話方式包括信件、電報、傳真、數據電文形式。 逾期承諾的后果逾期承諾是受要約人超過一定承諾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外作出的承諾。其后果有二:一是承諾無效。合同法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二是承諾有效。只要要約人對逾期承諾予以承認并能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就可以視為該承諾有效,合同成立。 承諾遲延的后果,承諾遲延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但因傳遞原因在超過承諾期限的情況下到達要約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諾遲延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承諾有效,合同成立。受要約人在期限內發出承諾通知,并相信其承諾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由于郵局或交通運輸工具等傳遞原因,導致承諾通知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本身并不過錯,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認為逾期到達的承諾有效,合同成立。二是承諾無效,合同不能成立。由于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認為受要約人拒絕承諾,要約人已作出別的行為。如果此時承諾到達,要約人可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超過期限而不予接受,該承諾無效,合同不能成立。 承諾生效我國合同法對承諾生效的時間采用的是到達主義、即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作出承諾,其到達時間的確定標準為,要約人指定系統接收承諾的,該承諾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為到達時間。承諾生效的時間與合同成立的時間是一致的,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對要約人作出承諾以后,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必須先于或同時與承諾到達要約人,才能阻止承諾生效的效力。如果遲于承諾到達要約人。因承諾已經生效,合同也隨之成立,就不發生承諾撤回的效果。要約的撤回、承諾的撤回規定,體現出合同法對合同當事人平等保護的意義,也具體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合同法對訂立合同的主題有哪些要求?

法律主觀:

合同訂立的方式規定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中。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怎么規定簽合同

如何正確簽訂合同(《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2年12月31日)      一、合同的主體      甲方在簽合同時一般應有甲方公司的全稱(公章和營業執照上面的名稱相一致)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名。      二、合同主體的考察      1、簽約對方的主體資格      2、要核實對方資信情況      三、合同的訂立      1、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而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個有效的要約包括(1)內容具體明確;(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既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力;(3)要約應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做為銷售人員,如果有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愿望,則應當會向他人發出合格的要約,這樣一旦對方對要約做出承諾,則雙方間的合同就宣告成立。如果發現要約有問題應以書面的方式及時撤回要約,有效的要約撤回應在要約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對方,才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在合同簽定的要約階段存在以下的風險(1)把要約誤認為要約邀請;(2)要約內容不當;(3)要約撤回不當;由于要約一經對方承諾,合同就宣告成立,這樣的合同如果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會在雙方間產生約束力。做為銷售人員在給他人發要約時,一定應注意以上的三個問題,一旦對要約的內容考慮不清楚,或為想和他人簽訂合同把自己接受不了或無法接受的內容寫入要約,這樣一旦對方給予了承諾可能就會給企業造成風險。歡迎添加創業者俱樂部微信號:cy1681      2、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如果在要約明確了承諾的時間,則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應特別注意的是,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一致,不能作出實質性變更的。做為銷售人員如果接到對方的要約,應在對方要求的承諾期限進行承諾,并不要對要約做出實質性的變更。在承諾階段的法律風險主要有(1)承諾方式不當;承諾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做出,不要未經書面承諾直接以行為的方式給予承諾,以免給自己造成風險;(2)把新要約當承諾;產生這種原因主要是在承諾的過程對對方的要約進行了實質性變更,以至把新要約當成承諾,誤以為合同已經成立,最后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如果承諾以后,發現承諾對自己不利,則應及時撤回承諾;有效的承諾撤回的方式應以書面的方式做出,并在承諾到達對方之前到達對方,才為有效。有效的利用承諾撤回權可以避免許多的風險。      3、應考慮本方的履約能力      如本方的履約能力能達到擬簽合同約定的要求,則可以簽約,否則應慎重考慮訂立合同,許多的合同欺詐就是利用一方超過履存能力簽定合同后,對方抓住了這一點,向另一方索賠而造成的。

      4、合同談判成果的確認      銷售人員在和客戶以要約、承諾的形式反復接觸并基本達成一致后,應學會以明確,有效的方式對談判成果進行確認,作為雙方簽訂正式合同的依據。一般而言,在談到結束以后,應以締約談判備忘錄,締約意向書等形式確認談判成果,以備正式簽訂合同時參照。對于制作的談判文書被確認以后,應對內容進行確認并寫上時間、地點、當事人、談判成,果然后由雙方簽字、蓋章,在法律效力上,締約意向書、會談紀要等主要具有以下的特點:(1)按照《合同法》如果一方最終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正式合同,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對方因締約而受到的損失;(2)這些文書有時可以起到補充正式合同的重要作用,正式合同對有關事項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而該事項又對合同的履行或者爭議處理不可或缺,那么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可以按照這些文書記載的內容處理合同中的有關問題。(3)這些文書有時可解釋合同條款。由于在締約意向書中一般包括已決條款和未決條款兩部分,對于已決條款會直接成為合同中的條款,故在意向書中確定已決條款時應特別的謹慎,千萬不要以為不是正式合同就隨意的承諾,避免在簽定正式合同時給自己造成不利;而對于未決條款由于是雙方的分歧所在,可能會影響正式合同的簽定,故在意向書中應對因未決條款達不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簽定的情況,約定有相應的處理方式,以免有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四、合同應該包括的條款      簽約時的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履約條款,違約條款等都應當準確,不得有含糊不清的內容,任何的岐意都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1、標的條款      2、價金條款      在簽訂價金條款時(1)金額的大小寫應當一致,且不能發生涂改以避免產生岐義;(2)金額中涉及稅金的應注明稅金的承擔方式;(3)對貨款的支付條件應明確,以降低交易風險;(4)支付的方式應當明確。      3、履約條款      在合同的履行條款中應明確合同履行的地點,合同履行的時間、合同履行的義務人及合同履行的內容;對于合同履行的時間應當明確,是時間點還是期限,并且要力求精確,并明確時間的計算方式;對于合同履行的地點則應盡可能詳細,寫明城市,街道及其號碼,甚至可能時要明確到房間的號碼;履行內容則要求義務人應當做什么,如何做,達到什么標準等是履行條款的核心內容,由于履行條款與違約條款、風險分擔分割點以及糾紛管轄間都聯系。因此在簽訂時應該力求準確,并應系統考慮,綜合衡量后才能確定。履約風險是合同風險中最為多見的一種。      4、質量條款      在合同里約定質量條款時一定要注意質量保證的能力,不要為拿下合同簽一些超出自己能力的合同;一旦最終的質量無法保證,可能會帶來各種形式的索賠。在質量條款中(1)要約定質量的達標標準的;(2)約定質量檢驗期限。在實踐中應學會在檢驗期及時檢查產品的質量,是否符合標準,以防給自己造成損失。      5、違約條款      一個沒有違約條款的合同是履約沒有保障的合同,是沒有約束力的合同,因此在合同中必須對違約條款明確化。違約的表現形式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此情況下違約方一般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里面最要緊的是約定好一方違約應支付另一方違約金的數額或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雙方在產生分歧時在違約金上糾纏不清。這里要特別說明的一點是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在法律上只有定金存在雙倍返回的問題,其他的都只有返還本金的義務。      6、標的物滅失的風險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為了分清交付過程中的滅失風險,在簽定合同時一定要把履行的時間、地點、履行的標準明確化,以避免產生意外滅失時無法確定責任。      五、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無效主要出于以下的幾種原因之一: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簽定一個無效的合同會給善意履行方帶來很大的風險,也會給惡意方很多隨意解除合同的借口。其風險是非常大的,故在簽定合同時應特別注意有無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以避免合同無效給自己帶來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 【合同定義】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最新資訊(《民法典》)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的定義和身份關系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在生活中出現這樣子的法律問題,不知道怎么解決的時候,下面為你詳細介紹相關知識,希望能夠解答你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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