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協議能貸款嗎
不能。房子如果只有購房協議是不可以辦理抵押貸款。要用房子辦理房產抵押貸款,要求房子有房產證才可以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如果沒有房產證,一般不可以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購房合同能申請哪些貸款
只要你收入穩定信用良好,就可以申請貸款??畹馁J款利率通常是在基準利率基礎上做一定浮動執行的,而貸款額度主要由借款人的信用、收入所決定。
1、擔保貸款。若有有擔保資格的擔保人做擔保的話,也可申請擔保貸款。擔保貸款額度由借款人和擔保人兩個人的還款能力共同決定。擔保貸款若是還不上款的話,擔保人在承擔賠償的同時的信用也是會受到影響的。
2、汽車抵押貸款。若個人名下有汽車的話,也可以用汽車做抵押辦汽車抵押貸款。汽車抵押貸款通常是在貸款公司辦理比較好辦,而且汽車抵押貸款的貸款額度也會稍高一些,同時借款人可以選擇辦理押車和不押車兩種方式。
簽購房合同要注意哪些內容?
1、交房時間約定。
很多開發商會在預售合同上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運用“水電氣安裝后、質量驗收合格后、小區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語言。對此,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時間明白無誤地規定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責任。
2、口頭承諾。
購房者常常被開發商的口頭承諾所吸引,如“買房帶學位”、“頂層送露臺”、“小區會所帶游泳池”等,但如果不把這些承諾寫進合同里的話,是很難追究違約責任的。
3、違約責任約定。
在房屋買賣的過程中有很多情況可能會造成違約,如簽約后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商賣房后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不符合規定和約定等。所以購房者還需關注購房合同中是否有注明違約責任,同時別漏了違約責任的平等性。
4、貸款不成的約定。
現在大多數人都能夠成功辦理貸款購買房屋。但以防萬一,購房者也要考慮到貸款被拒的情況,所以購房者一定要在購房合同中和開發商約定清楚,如果購房者因貸款被拒而導致無法買房,開發商要如數退還購房者所繳納的定金和其他款項。如果購房合同中無約定,購房者不僅定金要不回來,可能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有購房合同可以貸款嗎
有購房合同可以貸款嗎有購房合同可以貸款。
辦理購房貸款所需條件:
1、年齡在18-60歲的自然人;
2、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4、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協議以及貸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5、有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自籌資金,并保證用于支付所購住房的首付款;
6、有貸款行認可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或(和)有足夠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作為保證人。
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等;
2、房價,包括稅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
3、付款約定,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
4、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房屋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
5、質量標準,包括裝飾、設備的標準、承諾及違約責任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轉的承諾、質量爭議的處理等;
6、產權登記和物業管理的約定;
7、保修責任;
8、乙方使用權限;
9、雙方認定的爭議仲裁機構;
10、違約賠償責任;
11、其他相關事項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裝飾、設備標準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拿購房合同可以貸款嗎
只有購房合同別人拿著是不能貸款的,還需要提供身份證件、收入證明等證件才能辦理貸款。
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六條 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擴展資料: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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