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辦法大致可分為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三種。
1、調解。調解可分為:雙(各)方自愿調解: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
其中,雙(各)方自愿調解,包括雙方或各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民間調解,包括雙方請律師主持調解、請親朋好友主持調解、請居(村)委會出面主持調解等等;行政調解,指雙方所在的或共同的行政機關出面主持調解;司法調解,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照法律的規定,由審判員出面調解其房產糾紛的情況。
調解成功,將制作調解:陪(如房產分單等)。為避免而后再產生是非,雙方還可對非司法調解的其他調解書進行公證,如分單公證、繼承權公證等。司法調解不須公證,其本身就與判決書、裁定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仲裁。當事人事先有仲裁協議的,發生糾紛后,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促裁。仲裁委員會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所作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訴訟。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后,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
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如商品房買賣)、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如土建、設備安裝、裝修)、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如房地產咨詢、評估、中介)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物業管理糾紛、他項權利侵權糾紛(如相鄰用水、排水、采光、通風)等等。
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土地所有權和使用的爭議糾紛,經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入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等達不成協議由批準拆遷的房屋主管部門裁決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公民個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之間的林地、林木所有權爭議經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等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產糾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屋產權糾紛
1、雙方直接協商,這也是解決房地產糾紛的最常見途徑。房產交易中如果發生買賣合同糾紛導致自身權益受到侵害,購房者或者開發商可以采用口頭、書面等多種形式和對方直接溝通,提出存在的問題并商議解決方法。
2、求助消費者協會。一般來說,購房者與開發商相對而言,購房者是處于劣勢的,所以出現糾紛的時候購房者吃虧的情況會稍多一些。因此,當發生合同糾紛時,購房者可以向當地的消費者協會求助,讓其從中調解,處理問題,解決糾紛。
3、當前兩種方法均不奏效時,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申請仲裁的前提是雙方有仲裁約定。約定仲裁后,發生糾紛時,守約方可以根據購房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雙方另簽的仲裁協議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而且在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對當事人雙方都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通過向法院起訴一般耗費的時間會相對長一些,因為法院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而仲裁則是一裁終局。因此,想較快解決糾紛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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