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同到期員工如何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之后,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的,要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員工的月工資,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補償的? 勞動合同到期的補償標準如下: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二、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單方面解除怎么補償員工?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不滿一年的也是按一年計算,但是低于六個月就被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的標準就是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其半個月的工資標準,賠償的最高數額不會超過12年。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3、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的,要給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取得員工的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跟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有關。勞動者在單位工作一年,單位就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給勞動者,作為相應的經濟補償。
企業合同到期員工如何賠償
企業合同到期員工的賠償標準:
如果用人單位不進行續簽,則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后,用人單位只有向勞動者提出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續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而勞動者是否愿意續訂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通知”為前提。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單方面解除的補償方式:
1、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不滿一年的也是按一年計算,但是低于六個月就被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的標準就是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其半個月的工資標準,賠償的最高數額不會超過12年。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員工合同到期非勞動者意愿未續簽合同需要賠償,賠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 勞動合同 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內解雇員工怎么賠償
勞動合同內解雇員工賠償如下:
1、勞動者在合同期內被非法辭退的,經濟補償金按2倍計算;
2、根據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職工,按一年的標準計算;
4、勞動者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5、職工月工資高于直轄市和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保護制度有哪些內容:
1、貫徹執行各項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條例和規定及時解決生產中出現的有關安全生產衛生等方面的問題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2、及時向職工群眾宣傳黨和國家勞動保護政策及企業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對職工群眾進行遵章守紀和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
3、做好新進職工、調換崗位職工、特殊工種職工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4、配合衛生管理部門做好新職工從業前的衛生健康檢查對從事或接觸有毒、有害作業人員實行定期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
5、做好職工因工傷殘和職業病的鑒定工作對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工種工作的應及時調離妥善安置;
6、以科學方法不斷改進技術措施改善職工的生產環境和生產設施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
7、嚴格執行國家勞動保護的有關規定改善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設施做好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護工作;
8、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按有關規定為職工配備必需的勞動保護用品對特殊防護用品應定期進行檢查嚴格按規定使用、保養、報廢在搞好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的同時要對使用情況進行調研工作及時改進、改善。
9、控制加班加點確需加班加點的應控制時間和人數。
綜上所述,勞動保護,就是依靠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采取技術和組織措施,消除勞動過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條件與行為,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國家為保護勞動者在生產活動中的安全和健康,在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預防職業病、實行勞逸結合、加強女工保護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種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統稱為勞動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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