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期間發生的債權債務依然共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債權債務中的債務加入如何認定 所謂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原債的關系必須有效成立。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
2、原債務具有可轉讓性。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質不能轉讓的債務,當事人不能協議轉讓,第三人也無法加入。
3、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分屬不同的主體。司法實踐中,作為不同主體的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往往存在某種密切的關系。如關聯企業中母公司主動幫助子公司歸還欠款及親屬關系中兒子主動幫助父親歸還欠款等。本案中,樂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時為天偉飛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但兩者在法律上屬于不同的民事主體。
4、債務加入無須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因為債務加入的行為并沒有給債務人增添負擔,所以不必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但這種加入行為必須由債權人表示接受。
債務人已經清償了債務,即債務已經履行完畢
出現法定或者約定的情形
合同解除,從而債權債務終止
抵銷
提存
混同
債權轉讓
如何認定合伙關系
登記能夠反映合伙成立時的初始情況以及變更等情況。
(3)是否有口頭協議。沒有前兩項情況的,但具備合伙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因為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種責任在法律上是一種加重責任,所以合伙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合伙協議,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法律允許有口頭協議。口頭協議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法官對口頭合伙協議的認定應持慎重態度,對當事人有關合伙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及證明內容等情況應嚴格審查,對存在矛盾不能合理解釋的,不宜認定為有口頭協議。
一、合伙人怎么承擔合伙債務
1、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由于合伙企業及其責任財產的特殊性,各國法律從維護交易秩序、債權人合法權益,保障合伙經營的自身發展出發,無不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我國法律規定,合伙債務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型聯營的債務由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無論是個人合伙還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
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對合伙人是否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體現為分擔主義與連帶主義區別。 我國立法基本是采取連帶主義,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企業解散后,合伙人對合伙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合伙人之所以承擔連帶責任,基于合伙財產的共有性質及合伙人對第三人的共同行為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或有無相反約定為轉移的法定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原對合伙型聯營企業的債務并未規定聯營各方對外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后來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明確為連帶主義,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債務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3、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在確定以合伙財產和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的順序上,各國法律對此規定了兩種不同的原則:并存主義和補充連帶主義。 適用不同的原則所導致的責任截然不同,在前者合伙人承擔的是直接清償責任,在后者合伙人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二、入伙時要承擔入伙前的債務嗎
新入伙的合伙人仍應對入伙前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同等責任即無限連帶責任,這是一般情況;
同時,為了防止原合伙人利用接納新合伙人入伙達到轉嫁債務的目的,避免合伙企業對新合伙人的欺詐行為發生,保護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合伙協議另有約定者除外。
就是說,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就合伙關系有特殊的約定,法律保護合法并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入伙協議約定的法律效力。
如果合伙協議根據新合伙人入伙時的具體情況約定新合伙人對其入伙前的企業債務不承擔責任的,這一做法是正確的。
原告一般會提交有被告本人簽字、單位蓋章或單位工作人員簽字的借條、借據、欠條、收貨條、收貨收據、出庫單、入庫單、結算清單等證據,被告認可的,即視為原告的主張合法有據,如果被告否認,法官會要求被告提交申請,進行字跡、公章真偽的司法鑒定,如果鑒定意見認為是被告所簽的字,即使被告否認,法院也會依法判決被告承擔還款義務。
19,哪些債權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權債務婚內,因撫養子女、贍養老人、家庭日常生活等原因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疇,超過此范疇的一律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企業被收購的債權債務如何認定1般情況下被收購企業的債權債務隨收購企業走,特別事項應當事前協商或裁定解決。 查看原帖>>
欠條一定是重新認定債權債務關系嗎不需要,有本人的簽字確認并按手印或者蓋章的、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債權催收通知書可否認定為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有效,只要有證據證明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書就可以。債權讓與通知書必須實際送達債務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已經收到,否則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法律并無相關規定,但實踐中以已經公告送達為由,受讓人主張讓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法院會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也可以采用公證郵寄的方式進行送達。
最高法(2003)民二他字第六號關于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以特快專遞向保證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但缺乏保證人對郵件簽收或拒收的證據能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請示的復函規定:“債權人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保證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在債權人能夠提供特快專遞郵件存根及內容的情況下,除非保證人有相反證據推翻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應當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
有些夫婦可能合作創辦公司,也可能出資創辦公司.夫妻的公司債務,因為涉及到無形資產,所以在法律上很難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應共同償還.那么,夫妻公司的債務是如何認定的呢?
公司債務是否具體取決于夫妻共同債務.
《民通意見》第43條規定,夫妻關系持續存在期間,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或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婦共享財產,債務也應由夫婦共享財產償還.夫妻對方未能提供投資公司的證據的,應當根據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即最高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一些問題的說明(2)第24條的規定,債權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以個人名義負債的,應當根據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可以證明婚姻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的情況.
1、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基本原則.一般來說,共同生活所承擔的債務,必須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反映在婚姻法第41條中,也能理解為普通人.在某些情況下,無法明確認定是否在共同生活中舉行債務時,根據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夫妻方面的婚內是
個人名義上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另一方的證據證明該債務與自己無關,否則債權人與債務人承諾該債務人的個人債務,或者夫妻雙方有明確的承諾,婚姻生存期間各自承擔債務,所有財產各自所有,債權人知道該承諾,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婚姻法解釋第24條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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