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一)在撤銷前,其效力已發生,而且未撤銷,其效力不消滅。,(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效力消滅,以撤銷行為為條件。,(三)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為之,非撤銷權人不得主張其效力消滅;,(四)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的自由,撤銷權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以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歸于消滅。,(五)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實也就是說已經成立并且生效了的民事行為,但是由于他的意思表示的不真實,這時可以因為行為人的撤銷權的行使,讓他不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他是不同于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類型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以及欺詐、脅迫這四種。
法律客觀:根據《 民法典 》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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