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和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法律分析: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標的的一部或全部,自愿協商達成如何執行的協議。執行和解協議一經達成就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該協議明確了執行的方式、內容、時限,對權利人義務人都具有約束力;只要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就不能再按原判決執行,當事人也不能再反悔。而由法院、仲裁庭根據和解或調解協議做出的裁決書、調解書是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反悔,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和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協議書有效的條件主要有: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各方意思表示真實且一致;3、協議書內容與簽訂程序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衍生問題:
調解協議不履行怎么辦?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采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摁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如果履行義務一方不履行的,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協議有效,判決其按協議履行。為了解除后顧之憂,建議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后,如果履行義務拒絕履行協議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和解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一般來說,符合以下條件簽訂的協議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協議的簽訂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且所表示的意思是自己的真實意思,不存在脅迫、欺詐等事由; 其次,除了協議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外,還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 最后,原則上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但如果協議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 調解達成協議并經審判人員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按指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復制該調解協議的,應予準許。 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且不屬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和解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和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協議書有效的條件主要有: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各方意思表示真實且一致; 3、協議書內容與簽訂程序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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