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融資租賃合同 出租人的權利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權利:1、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權。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向供貨人支付價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權,而后將出租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向出租人保證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權體現在出租人對出租物的處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產,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2、出租人享有保證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對出租物的占有和處分。3、出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方式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 違反合同約定 不交、少交、遲交租金,出租人 可以解除合同 ,要求承租人 承擔違約責任 ,補交未交的租金。4、出租人享有因供貨人的原因產生的索賠權利,出租人可以轉讓給承租人的權利。5、如果合同約定租賃期滿的租賃物處置的方式是“退租”,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并要求承租人保證出租物完整的權利。6、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責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擔義務的權利。二、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義務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履行以下義務:1、按照合同約定,在收到承租人開立的出租物的收據后,向供貨人支付價款,確保供貨合同的履行是保證租賃合同順利實施的前提。2、保證按承租人選定的設備提供供貨,未經承租人同意變更,不得變更其合同規定的內容。3、確立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權,因出租人的原因導致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權,由出租人 承擔賠償責任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租賃物不僅是出租人所有權的客體,同時在承租人支付相當租金的情況下,租賃物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出租人租金債權的法定抵押擔保物,具有擔保其租金實現的作用,因為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能夠對抗承租人的其他債權人和財產清算人。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租賃物的所有權自出賣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時起,歸出租人所有。因為出租人雖是為承租人的需求并按照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租賃物,但出租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出租人是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在整個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都歸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對出租人依其要求購買并交付其使用的租賃物僅享有使用收益。即使在租賃期間屆滿后,承租人可以依其選擇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也必須通過與出租人約定而取得,由出租人將其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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