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 合同是否有效 ,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確定。一般同一 集體經濟組織 成員之間訂立的 房屋買賣合同 ,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就具備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 民事法律行為 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 民事行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農村的房子買賣合法,但具有一定的限制。農村的房子買賣出賣人和買受人必須是同一村的村民,買受人必須符合宅基地使用標準,所出售的房屋必須建造合法、符合當地標準,買賣行為必須報經集體經濟組織批準同意。
二、農村房屋買賣協議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主體不同,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也大有不同,具體如下:
1.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有效。
2.對待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雖然禁止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但法律、法規對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并無禁止性規定,也無禁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農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規定。因此,對這類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關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應依法認定為有效合同。
3.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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