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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給的股權屬于什么性質的(股東性質有哪幾種)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5-08 08:05:37

股權性質有哪幾種

股權性質有哪幾種
股權是投資者因投資公司成為股東而擁有的權利和義務的總和。股東投資后,對其投資財產喪失了直接管理支配權。如何保護股東的利益,處理好公司與股東之間及大小股東之間的關系,不僅直接關系到股東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系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廢,并進一步波及公司的勞動者、經營者、消費者,債權人乃至整個社會的利益。本文將從股權性質出發,理清公司與股東,大小股東之間的關系,并在現有《公司法》的基礎上提出改進建議。
一、股權的性質
股權性質是當今法學界熱衷討論的問題之一,同時也是公司法研究要解決的問題之一。股權性質的明確,就股權保護這一方面來說,決定股權受保護的程度,及為保護股權而對某些權利的限制范圍和程度。下面筆者引用學術者的幾種觀點,來談談筆者對股權的看法。
1.贊成股權是一種債權說的學者認為:進入20世紀以來,股份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已徹底分離,大公司已變為由“經營者控制”,股東無意介入企業的決策和經營管理,只關心股息和紅利。公司也不再受股東左右,對公司財產進行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成為唯一的主體;我國《公司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而根據所有權“一物一權原則”,說明股東對投資財產喪失了所有權;股東參與分紅和轉讓股票,也不能認為在行使所有權的收益和處分權益,股份財產的全部收益,首先是歸公司法人獨立享有,只有當公司完成了稅收,償還了債務和進行各項提留后才根據盈虧狀況決定是否滿足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而且股東轉讓股票的行為顯然不是對企業財產物質形態的處分,因股票的轉讓并不影響公司財產完整性和公司法人對整體財產的獨立支配。
針對債權說,筆者認為,債權說中沒法解釋股權權能中管理參與權的合理性,債權除純粹的財產關系外,對債務對象絕對沒有干預的權利;債的履行和股權的實現也有明顯的差異,債的履行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履行后其權利即告結束,而股權的實現是通過股票轉讓或者分配股息和紅利的方式完成的,在股權實現后,其權利并沒有消失。
2.持股權是所有權的學者認為,“股東權的性質屬于物權中的所有權,是股東對其投入公司享有的支配權,股東權所有權性質可進一步定性為財產所有權中的按份共有,公司財產屬于全部股東按份共有,各個股東都是公司財產的按份共有人,各自按照自己的份額對公司財產享有的所有權,持此一觀點的人同時也指出,作為所有權性質的股東權與民法中典型的所有權相比有自己的特點,股東權是傳統所有權的變態。因此傳統典型所有權稱為常態所有權,股東權稱為變態所有權,區別在于傳統所有權中所有人對物的直接支配權,在股東權中表現為間接支配權,即股東權授權董事會對財產行使權利,是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的分離;傳統所有權的客體為有形物,股東權的客體為股票。”
筆者認為,在所有權特征中,所有權為完全物權,即它是一種總括的、全面的,一般的支配權,全部囊括了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除法律限制外,不受任何他人單方面的限制,有充分的自由。股權顯然沒有這一特性,它對物質形態的財產,甚至對價值形態的表現形式股票的收益和處分都不是完全自由的。
3.持股權是社員權的學者這樣描述這種權利,股東投資于公司后,享有的權利不僅在于經濟利益而且包括對公司經營,財務等方面的參與管理,它有如下特征:
首先,股東以自己的財產投資于公司,這是一種新型的財產運作方式,其對現代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意義和作用已為國外市場經濟發展歷史所證明,已為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所證明。對于這種方式,傳統的私法制度已難以適應,必須發展新的學說和觀念。從最基本的角度說,股東出資后對公司財產必定享有某種權利,這種權利首先表現在經濟利益方面,這是股東之所以出資的目的所在,其次表現在為實現上述經濟利益的權利而對公司經營,財務等方面的參與,這是由公司的資合性所決定的,股東出資構成公司的物質基礎和法律人格基礎,股東基于出資而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對公司經營管理表達意見與關心乃自然之事,應有這權,而這種即包含財產權又包含管理權的新型權利類型在傳統私法中是找不到的。因此,創立一種新的權利便成為現代私法的歷史任務,這便是社員權產生的背景。
其次,社員權不同傳統私法中的財產權即純粹的物權或債權,又不同于傳統私法中的人身權,即純粹的人格權或身份權。社員權謂之權利,其實更像一種資格或權限,誠如學者指出的那樣:“社員權是團體中的成員依其所在團體中的地位而產生的具有利益內容的權限。”但社員權已經不是那種僅表現為某種法律上的資格而與權限人利益無關的權限,恰恰相反,利益追求已成為權限人最大關懷,換言之,社員權有法律資格之外觀而具有法律利益之實質,其本質屬性乃為新型之私法權利,而這種權利是與法律主體的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并列的類型。
筆者認為,社員權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的涵義,在社員權本身的性質尚需從法律上明確的情況下,是不可能用其來說明其它權利的屬性,即使按照社員權說學者的闡釋,社員權是一種綜合性的,包括人格權、財產權、管理權等多種內容的資格權,但這也沒有揭示該權利的真正內涵。
4.我國《公司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這已經明確了股東的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但這只揭示了股權的兩個權能,其性質屬性需進一步研究,下面我們從股權的權能出發,進一步探討股權的性質。
(一)股權中財產權的特殊性。股份財產與其它財產相比較,有其特殊性。首先,股份財產是不脫離生產經營過程的財產,或者說它處于運動過程中的財產,由于企業生產經營的主要目標是盈利的最大化。因此股份財產至少在觀念上是被當作可以增值的財產看待的,其次,股份財產對股權關系不同主體所體現的性質是不同的。對股東而言,股份財產是通過股票形式所體現出來的價值形態財產。如同其它有價證券所體現的財產一樣,它并不直接對應于某一特定實物,盡管股東可以任意支配和處置股票這一有價證券(或說價值形態財產),但卻不能因此任意支配和處置公司的實物形態財產;對公司而言,股份財產是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并直接體現為實物形態,公司作為法人可以對實物財產自由支配和處置,但在公司存續期間內不能從實物形態上按照股份進行量的分配。
(二)股權中財產權與管理參與權的關系。其中,財產權處于核心地位,是股東投資目的,也是管理參與權真正行使的目的,管理參與權是保障股東實現財產權的必要途徑。在股權的這兩個權能中,財產權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可剝奪的,也不論大小股東,在財產權上是絕對平等的;管理參與權是基于投資份額取得,每一份額是平等的,但對于大小不同股東,其權利大小是不同的。基于管理參與權是保障財產權的手段,財產權又是不可侵犯的,在管理參與權與其他股東財產權發生沖突時,管理參與權是可以限制的。
綜上所述,我們這樣表述股權的特征:股權基于投資而取得;股權的權利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特殊形態出資主體的國家,任何類型的民事主體都能成為公司的股東;客體表現為財產利益和對公司經營管理事務的參與利益;股權的行使具有間接性,它由股東組成的股東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間接管理公司;股權行使的實質是實現其財產利益,在為實現其財產利益時,可以行使管理參與權,但不能因此侵犯其他股東的財產權。
二、股權的內容
根據我國《公司法》,股權包括以下內容,在財產權方面有股利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在管理參與權方面有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出席、表決權、查閱權、建議權、質詢權,請求法院確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無效權,就股權的內容來說,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已經很完善了,然而我們仔細分析這些權利,發現股權內容中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公司法》第104條第3項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1次年會,碰特殊情形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當有持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的程序啟動。從字面上看,好像只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都可以自由地提請召集股東大會。然而,《公司法》第105條又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也就是說,持10%以上股份的股東并不能直接召集股東大會,而僅僅是有權請求董事會要求召集股東大會,至于董事會在接到持10%以上股份股東請求時,如在2個月內不召集,《公司法》并沒有規定相應的補救措施。
(二)出席、表決權。出席表決權是指股東有出席股東大會并就某一事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股權屬于什么性質公司類型

法律主觀:

公司給的股權可以視為股權贈與,管理依據是公司法和合同法,該贈與可附加義務,贈與和同可以附條件,由雙方自己協商條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依此規定,并沒有說明可以附哪些條件,所附條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條件,比如說可以附所贈與的股權不享受投票表決權,只有分紅收益權等其他條件。
贈與合同可在贈與之前撤銷,股權贈與不屬于不可撤銷的例外情況,所以贈與方不想贈與時,贈與前可撤銷贈與,已贈與的不撤銷,未贈與的不再有贈與義務。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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