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隨后規定了,當事人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一年,而對形式變更權的期間沒有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一、除斥期間的時間是多久
除斥期間 的時間是一年。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對于某種權利所預定的存續期間,又稱預定期間。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 民事權利 ,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除斥期間可以分為法定除斥期間和約定除斥期間。前者由法律直接規定,后者允許當事人根據法律自行約定。甚至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由一方向對方單方提出一合理期限。
二、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么
除斥期間和 訴訟時效 的區別是:
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于形成權,也可適用于請求權,如《產品質量法》第45條第2款規定之10年期間。
2.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須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繼續不行使之事實狀態;除斥期間只需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
3.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并不使不行使權利本身消滅,而只是消滅附著于其上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使權利本身消滅。
4.期間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三、除斥期間適用范圍
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從立法例看,適用除斥期間的主要有: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間;撤銷因欺詐或者脅迫訂立的合同的期間;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間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對所有的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的規定,例如,相對人行使催告權的期間、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的期間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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