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怎樣算是乘人之危簽訂合同(如何算是乘人之危簽訂合同)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5-09 03:40:55

受乘人之危的合同有效嗎

法律主觀:

無效。民法典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正是因為當事人的地位平等,所以合同的訂立要求是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自己的優(yōu)勢地位或對方暫處困境,強迫對方不得已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在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由于不是真實的內心意志,所以該合同可依當事人的請求予以變更或撤銷。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這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對方當事人處于危難處境或急迫需要。所謂危險處境,是指給予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狀態(tài),例如,為醫(yī)治重病,急需巨額錢款。,2、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的危難處境或急迫需要,向對方提出苛刻的條件的目的,是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提出苛刻條件的行為,通常表現(xiàn)為積極行為,即一方當事人直接向對方提出某種要求;有時也表現(xiàn)為消極行為,即一方當事人拒絕對方的合理請求。提出苛刻條件的環(huán)境,使對方處于危難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3、對方當事人被迫接受該苛刻的條件,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4、對方當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損失。重大損失通常表現(xiàn)為財產(chǎn)上的損失,有時也表現(xiàn)為其他利益的損失,如被迫簽訂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損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損害,該重大損失是因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條件而造成的。,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中利用對方發(fā)生緊迫情勢或急需情況極為相似,但二者的明顯區(qū)別是:,1、乘人之危中的一方當事人處于危難情況。所謂危難,除經(jīng)濟上有某種迫切需要外,還包括人身及財產(chǎn)安全處于危險或困難之中,其范圍較為顯失公平的急需更加寬泛。,2、乘人之危中的獲利方多表現(xiàn)為積極促成行為及其后果的發(fā)生,而在顯失公平的合同中,獲利方處于消極狀態(tài),表現(xiàn)為受損一方積極提出不公平的條件或作出承諾。,3、從立法上看,我國《民法典》把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區(qū)分開來,將前者歸于無效合同的范疇,把后者作為可撤銷合同的原因。,綜上所述,君子不乘人之危,在簽訂合同中乘人之危是不可取的,合同最終也是無效的,建議不要鋌而走險。

法律客觀:

根據(jù)《合同法》第54條的規(guī)定,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并且特別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才作為合同無效的原因。很顯然,《合同法》關于合同可以撤銷的原因,采取有別于《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借鑒了目前世界各國或地區(qū)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廣義的立法。但是,根據(jù)《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其內容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作為合同撤銷的原因,而對于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簽訂的合同一概都歸類于《民法通則》第58條所指的無效情形,作為合同無效的原因。乘人之危訂立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與己訂立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與《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guī)定了這種情形。乘人之危的條件:其一,一方當事人陷于危難處境,如處于自然災害的嚴重危困之中或瀕臨破產(chǎn)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難”除了指經(jīng)濟上窘迫或具有某種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個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險、健康惡化等危難。其二,行為人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危難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條件,對方出于無奈而違背真實意愿與之訂立合同。其三,乘人之危行為人主觀狀態(tài)為故意。行為人不了解對方危難處境而與之訂立合同,客觀上,一方當事人的危難處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對這類合同不能認定為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錢,主動提出以低價將房屋賣給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約,該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為由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其四,乘人之危訂立合同,一般是為了取得過分的利益。這種利益稱之為“不正當利益”。這種不正當利益是在嚴重損害對方利益基礎上產(chǎn)生的,所以這一條件也可表述為被乘危難人蒙受重大損失。雖然獲取過分利益為乘人之危行為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但認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時,并不以已經(jīng)獲取過分利益為條件。

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怎么認定

  《合同法》把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作為可撤銷的原因,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體現(xiàn)了意思自治的原則。根據(jù)《合同法》第54 條的規(guī)定,撤銷權是否行使,當事人有選擇和決定的權利,法律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是因為可撤銷合同往往涉及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自愿接受這種行為的后果,放棄行使合同撤銷權或者長期不行使撤銷權,人民法院對此應該是“不告不理”,承認合同的效力。因此,合同的撤銷必須通過撤銷權人主張撤銷權來實現(xiàn),否則依《民法通則》59條之反面解釋,可撤銷行為于撤銷前則屬有效。
  1.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要區(qū)分為兩種情形,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因為合同法頒行于民法通則之后,所以合同法實際上是以特殊法的形式修改了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
  合同法的規(guī)定相對于民法通則而言更加人性化、科學化,且在實踐中的操作性非常好。
  乘人之危行為的構成不應強調被乘危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為中,受害人的主 觀心理狀態(tài)只是限定此類行為范圍的一個標準,并不強調其行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 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一樣均強調行為結果的公平性,但前者同時強調乘危行為人主觀上“因勢利 用”的不法性。從《民法通則》到《合同法》,乘人之危行為經(jīng)歷了從絕對無效向相對無效的轉變.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這里的乘人之危根據(jù)《最高院民通意見》第70條的規(guī)定,乘人之危是一方當事人乘對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 ?. 認定乘人之危應從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 一方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之境;(我認為在您所述案件中,A可以認定為處于急迫需要)
  (2) 對方明知其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之境,而迫使其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此案中,需有證據(jù)表明B明知A處于急需手術費的情形)
  (3) 一方實際作出了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即A的確同意了B的要求,由此可見,A的同意正是認定乘人之危所必需的條件,你不用因此而擔心標準很模糊)

乘人之危協(xié)議如何舉證責任

法律客觀:

根據(jù)《合同法》第54條的規(guī)定,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并且特別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才作為合同無效的原因。很顯然,《合同法》關于合同可以撤銷的原因,采取有別于《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借鑒了目前世界各國或地區(qū)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廣義的立法。但是,根據(jù)《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其內容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作為合同撤銷的原因,而對于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簽訂的合同一概都歸類于《民法通則》第58條所指的無效情形,作為合同無效的原因。乘人之危訂立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與己訂立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與《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guī)定了這種情形。乘人之危的條件:其一,一方當事人陷于危難處境,如處于自然災害的嚴重危困之中或瀕臨破產(chǎn)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拔ky”除了指經(jīng)濟上窘迫或具有某種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個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險、健康惡化等危難。其二,行為人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危難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條件,對方出于無奈而違背真實意愿與之訂立合同。其三,乘人之危行為人主觀狀態(tài)為故意。行為人不了解對方危難處境而與之訂立合同,客觀上,一方當事人的危難處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對這類合同不能認定為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錢,主動提出以低價將房屋賣給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約,該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為由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其四,乘人之危訂立合同,一般是為了取得過分的利益。這種利益稱之為“不正當利益”。這種不正當利益是在嚴重損害對方利益基礎上產(chǎn)生的,所以這一條件也可表述為被乘危難人蒙受重大損失。雖然獲取過分利益為乘人之危行為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但認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時,并不以已經(jīng)獲取過分利益為條件。

趁人之危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嗎

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如果受害人認為這種行為造成其損害,則其可以主張撤銷,如果其認為沒有造成損害,則沒有必要提出撤銷。
(一)一方乘對方危難或急迫之際逼迫對方。
1、所謂危難,除了經(jīng)濟上的窘迫外,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譽等的危難。不過,危難并非因行為人的不法行為造成的,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主觀原因造成的。
2、所謂急迫,是指因情況比較緊急,迫切需要對方提供某種財物、勞務、金錢等。急迫主要包括經(jīng)濟上、生活上各種緊迫的需要,而不包括政治上、文化上等方面的急迫需要。由于乘人之危是一方乘他方危難或急迫而要求對方訂立的合同,因此不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行為人在訂立合同時,并不知道對方處于危難或急迫狀態(tài),即使提出苛刻條件并為對方所接受,也不能認為是乘人之危。
(二)不法行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許的限度。乘人之危的行為,往往使受害人被迫接受對自己十分不利的條件,訂立了某種使自己受到損害的合同。而不法行為人則取得了在正常情況下不可能取得的重大利益,并明顯違背了公平原則,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乘人之危的合同大多形成雙方利益極不均衡的結果,因此,乘人之危的合同也是顯失公平的。但乘人之危也不完全等同于顯失公平。
(三)受害人出于危難或急迫而訂立了合同。不法行為人乘人之危要求受害人訂立合同,受害人明知對方在利用自己的危難或急迫而獲得利益,但陷于危難或出于急迫需要而訂立了合同。例如,因經(jīng)濟窘迫而借高利貸;迫于停電的威脅而與供電單位訂立不公平的買賣合同等。正由于受害人是在危難或急迫狀態(tài)下而與對方訂立了合同,因此,這類合同從根本上也違背了受害人的真實意志。
法律依據(jù):
《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最高院民通意見》
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乘人之危是一方當事人乘對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認定乘人之危應從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一方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之境;(我認為在您所述案件中,A可以認定為處于急迫需要)
(2)對方明知其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之境,而迫使其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此案中,需有證據(jù)表明B明知A處于急需手術費的情形)
(3)一方實際作出了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即A的確同意了B的要求,由此可見,A的同意正是認定乘人之危所必需的條件,你不用因此而擔心標準很模糊)。所以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相關推薦:

刑事案子申請復議(刑事復議)

刑事復議行政復議(刑事復議)

民間借貸有哪些缺陷(民間借貸存在哪些問題)

刑事復議復核期限(檢察院復議復核的期限)

如何寫刑事復議書(刑事立案復議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