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約定民事訴訟管轄
法律主觀:
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1)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級別管轄是在我國法院系統內部確定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權限的法律制度。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是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復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范圍。一般而言,由于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層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來劃分同級別、不同地區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法律制度。地域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 (3)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主要適用于經濟 合同糾紛 ,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侵權 行為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等。 (4)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具體規定是: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③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涉外民事管轄法院遵循的原則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是指一國法院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審判權限和各級各類人法院受理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確定,直接關系到維護國家主權的問題,因此,各國都對管轄權極為關注。同時,由于各國所強調的管轄聯系因素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原則: 1、屬地管轄原則。即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的住所、財產、訴訟標的物、產爭議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其中有一個因素存在于一國境內或發生于一國境內,該國就取得對該案的司法管轄權。在屬地管轄原則中,又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作為法院管轄權行使的依據。 2、屬人管轄權原則。即在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一方當事人具有內國國籍,無論他是原告還是被告,也不論他現在居住何處,內國法院對此類案件均具有管轄權。 3、實際控制管轄原則。即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就看它是否能夠對被告或其財產實行直接的控制,能否作出有效的判決。在實際行使中又可分為對人的實際控制和對物的實際控制兩種管轄權。 4、我國確定涉外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權是以以下原則為依據的: (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系的原則。即凡是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系的,我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尊重當事人的原則。即無論當事人一方是否為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都可以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 (3)維護國家主權和維護我國公民合法權益原則。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協議管轄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1、協議管轄僅適用于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經濟糾紛不具有協議管轄。
2、協議管轄僅適用于合同糾紛的第一審案件,當事人不得協議選擇管轄法院。
3、協議管轄是一項重要的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協議管轄的法律規定
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之債可以協議管轄,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關于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在原有的“合同”糾紛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表示內容 當事人的意思可表示不同的內容:1或者,將具體案件交由本無管轄權國家的法院審判。這種協議可能意味著排斥一切依法本有管轄權國家的法院審判,也可能意味著創設同依法得受理的一些國家并行的另一國的管轄權。在前一場合,當事人有意產生一個排他性的國際管轄權;在后一場合,當事人的意思僅是在原有國際管轄權的國家外另加一個國家的管轄權。2或者,僅就原有國際管轄權國家中選擇其一。在這一場合,當事人的意思是排斥其他有權受理國家的管轄。 作用 當事人意思的作用一般說來,當事人的意思本身便可作為國際管轄權的根據,因此協議管轄又稱當事人意思自治。某些國家如意大利、葡萄牙、捷克斯洛伐克等把協議管轄這一原則直接或間接規定在關于國際管轄的立法中。蘇聯法律一般地承認協議管轄原則。另一些國家如民主德國、聯邦德國、法國、奧地利等,雖在立法中尚無有關協議管轄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把國內管轄之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引伸適用于國際管轄上。英國至少在契約發生的訴訟方面是承認協議管轄的。但也有極少數國家還不承認協議管轄。 相關規定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解讀】本條是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約定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本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可見,協議管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合同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和蓋章的地點。例如,廣東某廠與黑龍江某廠在北京簽訂購銷合同,北京為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是指標的物存放的地點。例如,上海某廠與大同某廠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履行地為大同火車站,貨物由上海裝船運至秦皇島港時發生糾紛,因貨物在秦皇島港,秦皇島港為標的物所在地。 (3)必須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協議可以采取合同書的形式,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 第三十條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對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也搶著受理爭管轄。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怕地方保護主義;如果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怕地方保護主義。為了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因此規定協議選擇管轄。這樣規定,還可以避免因管轄權的爭議而延誤糾紛的解決。協議選擇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所給出的協議管轄回答,協議管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你可以選擇咨詢我們的律師們。
合同可以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嗎
法律主觀:
可以。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但不得違反本法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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