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認定無效的情形有承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名義的,也就是通常說的掛靠;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無效的后果:
(1)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具有相對獨立性,不因合同無效而失去其效力。
(2)法律僅規定為承包人請求的應予支持,如果發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是否支持,法律并未規定。在一次實際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員會某仲裁員認為只有承包人請求時才予以支持。
(3)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法律依據:
建設部頒布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其中,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而每個序列下面又分為資質等級。“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就是說,沒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級。
建設施工合同的構成:
(1)合同協議書。
《示范文本》合同協議書共計13條,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簽約合同價和合同價格形式、項目經理、合同文件構成、承諾以及合同生效條件等重要內容,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
(2)通用合同條款。
通用合同條款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工程建設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
通用合同條款共計20條,具體條款分別為一般約定、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工期和進度、材料與設備、試驗與檢驗、變更、價格調整、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驗收和工程試車、竣工結算、缺陷責任與保修、違約、不可抗力、保險、索賠和爭議解決。
前述條款安排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法律分析:1、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的違法分包行為;2、不具備相應資質違法分包;3、將工程肢解,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將工程違法轉包或分包給其他企業。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法律分析:(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承包人應當具有與所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證書,否則所訂立合同無效。主要表現在:①施工單位無證、無照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不過一般的農建工程除外施工單位超越經營范圍、資質等級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建筑公司的分支機構對外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兩個施工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工程的,應按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包,否則合同無效。應當注意,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不能按照無效合同處理。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筑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因此,施工單位借用、冒用、盜用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應當無效。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5)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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