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同理由怎么填寫
解除勞動合同時,協議書上的原因應該按照實際情況填寫,常見的幾種原因有以下幾種:1、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怎么寫 解除勞動合同時,協議書上的原因應該按照實際情況填寫,常見的幾種原因有以下幾種: (一)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因此被終止勞動合同的;二、寫明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的重要性 以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為標準,可以將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勞動者過錯性解除和無過錯解除。 因勞動者過錯解除,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需寫明,尤其是對于過錯性解除,用人單位要寫明解除的真實理由。因為解除理由的不同,關系到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尤其是對于過錯性解除,用人單位還應當做好勞動者存在過錯的相關證據的收集及保存。 對于勞動者來說,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借故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要領取失業救濟金,也需要合理的解除理由,在尋找新工作時,上一份工作的解除原因未寫明也可能對下一份工作產生影響,所以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至關重要。 綜上可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怎么寫還是應該以實際情況為準,按照實際解除的理由進行填寫,這不僅是出于誠信原則,也是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避免在后續過程中產生糾紛,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合同解除效力是什么?
(一)一般規定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學者認為,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
(二)損害賠償
《民法通則》第115條和《合同法》第97條均規定,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可以并存。但對于損害賠償的范圍,有不同觀點。其一認為,無過錯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損害均可請求賠償,既包括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也包括因恢復原狀所發生的損害賠償;其二認為,對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應具體分析,在許多情況下,損害賠償與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選擇了其一便足以使當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護,沒有必要同時采取兩種方式,例如協議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對于解除合同的相關認定情況,是需要由當事人雙方首先通過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的,對于雙方可以就有關賠償的情況達成一致意見的,那么是可以直接由雙方協商解除合同即可,對于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則需要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終止的原因怎么寫
法律分析:引起合同終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
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
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
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合同終止的原因
合同終止的原因具體如下: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7.合同由于抵銷而終止。
一、合同終止的原因
1、合同終止產生的原因具體如下:
(1)債務已經履行;
(2)債務相互抵銷;
(3)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4)債權人免除債務;
(5)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6)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義務1、通知的義務:合同終止后,一方當事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比如,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的,應當通知債權人標的物提存的地點和領取方式。
2、協助的義務: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與合同有關的事務。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復原狀的,對于恢復原狀給予必要的協助;合同終止后,對于需要保管的標的物協助保管。
3、保密的義務:保密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合同約定不得泄露的事項。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國家秘密事關國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終止后,合法接觸、掌握、使用國家秘密的合同當事人,對于保密期內的國家秘密,無權向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國家秘密,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一旦進入公共領域,就會失去其商業價值,損害合同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因此,合同終止后,當事人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泄露了商業秘密要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五百五十九條 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條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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