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單位簽的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辦
我們都知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時候,肯定是要規定合同期限的,那么如果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辦?一般到期的話都是要進行續簽的,如果勞動者不想續簽的話,就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我們都知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時候,肯定是要規定合同期限的,那么如果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辦?一般到期的話都是要進行續簽的,如果勞動者不想續簽的話,就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勞動合同到期后可以重新續約,如果勞動者不想跟單位續約的話應該提前三十天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終止的條件 《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此外,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到期如何續簽 1、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雙方可以另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簽署《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不能以單方面的通知函代替。 2、如果公司和勞動者個人在勞動合同期滿均未提出續簽,而員工個人仍在單位工作,則公司不僅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而且還存在一年后與勞動者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日后辭退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到期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續簽的,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的話,那么就可以讓用人單位賠償你的經濟損失,如果是自己不愿意續簽的話,就應該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
醫院合同工合同到期后怎么辦
醫院合同工合同到期后的辦法如下:
1、可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續簽勞動合同;
2、如果職工主動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雙方勞動關系解除,職工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
3、如果是用人單位不愿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應該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后解除勞動關系。
合同到期續簽的流程如下:
1、勞動合同續簽提前30天通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它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簽勞動合同,應該提前30天向對方發出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及時與對方協商,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2、7日內給出書面答復:一方接到另一方的通知,應該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書面答復;
3、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比較大的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務合同到期后怎么辦?
可以進行續簽以及解除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可以重新續約,如果勞動者不想跟單位續約的話應該提前三十天告知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務合同到期后怎么辦 勞動合同到期后可以重新續約,如果勞動者不想跟單位續約的話應該提前三十天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 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 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 《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系后,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在勞動合同中也要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要規定勞動合同的具體期限,如果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時,也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具體根據工作年限決定。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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