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公證為要件,并非一定要公證。但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協商一致進行公證,是意思自治行為,法律也不禁止。
贈與合同,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二、辦理贈與合同公證的方式及效力
在贈與中,第一步產生贈與關系,第二步交付實物,第三步產權登記。特殊情況下,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也應有書面贈與合同,并實際交付房屋,贈與方算成立。據此,書面贈與合同是房產贈與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
那種認為贈與是實踐性法律行為,而在辦理房產贈與公證時只需證明贈與人單方制成的贈與書真實、合法的公證方式是不妥的,應該采取證明房產贈與雙方達成的贈與合同(協議)的真實、合法的公證方式,從而確定贈與人與受贈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真實手續。
一般情況下,只有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方為有效,也就是說,房產贈與的所有權轉移時間應以房管機關辦理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受贈人領取了房產證之時為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時間,該時間即為房產贈與行為生效的時間。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可成立。公證是公證機構依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因此,公證機構辦理贈與合同公證,證明贈與人與受贈人簽署贈與合同的行為真實、合法性。不過在辦理的過程中,我們應當告之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經公證贈與合同特殊性,成立條件,合同簽訂后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及未辦理登記手續不能產生物權效力等,并將告之內容記錄存檔。
三、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1.贈與人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
若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若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一部分,則贈與人僅能就未轉移部分為撤銷,對已經轉移部分不得撤銷。
對于動產而言,在贈與物交付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于不動產而言,在辦理權利轉移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于財產權利而言,根據法律規定轉移權利是否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在財產權利交付或辦理權利轉移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贈與人可撤銷的贈與必須不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由于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使得贈與具有了重要的社會意義,若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這種贈與,則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是指基于道義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贈與,如果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種贈與,不僅與道義不符,而且會給受贈人造成情感上的極大傷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論當事人依何種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贈與人均不得撤銷該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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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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