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訴訟主體核實及權利告知,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第二,法庭調查,雙方當時人就其主張的事實向法庭和對方當事人舉證,由對方當事人就舉示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或者由雙方當事人直接接受法官的調查詢問;第三,法庭辯論,法官會將案件的爭議焦點總結出來,由各方當事人圍繞本案的爭議焦點進行辯駁和論證,當事人也可以自行補充爭議焦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買賣合同糾紛案的判決:
1、法律規定買賣合同糾紛需要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調查結果來進行判決;
2、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
3、法院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當審結;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訴原告,可能屬于反訴,也可能是另行起訴。滿足一定條件兩訴可以同時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買賣合同作為一種典型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理應適用《民訴法》的該條規定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 合同履行地 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轄權。另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 、 原告住所地 、標的物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轄 ,但不得違反《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所以,如果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有管轄條款的,應當首先按其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五條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六條 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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