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對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么?
對于 訴訟 案件來說,是有著時效規定的。我國關于訴訟的內容方面在不斷地進行著更新于完善。為了確保訴訟案件的時效性以及案件的公平公正性,對于訴訟的有效期限做出了規定。那么民法對 訴訟時效 的規定是什么呢?針對該內容本文中做出了解釋與分析。 民法對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么?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 債務 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 代理 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 訴訟時效中止 :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 繼承 開始后未確定 繼承人 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訴訟時效中斷 ,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 撫養費 、 贍養費 或者 扶養 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正確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 訴訟時效抗辯 ,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第二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 當事人在 一審 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 二審 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 證據 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 債權人 要求 債務人 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于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 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返還 不當得利 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 欠款 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第十一條 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 起訴狀 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從上文中的內容可以看出,對于民法對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么該問題來說法律上有著明確的規定。根據規定,訴訟的時限一般都為三年。具體的時效根據法院的安排另有規定。除此之外,對于審理案件的過程當中,在一審與二審期間也做出了時間要求等方面的標準規定。
民事訴訟的時效從哪天算起
法律主觀:
一、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有多長時間
民事訴訟的 訴訟時效 一般是三年。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 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民事訴訟時效特殊情況有哪些規定
民事訴訟時效特殊情況的規定有:
1.《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2.《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3.《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4.《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
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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