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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應具備什么條件(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應具備哪些條件)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5-11 13:54:19

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與依據是什么

  集體合同(Collective contract)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 保險 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下面由我為你介紹集體合同的相關 法律知識 。

  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與依據:

  一、什么是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又稱勞動協約、團體協約、集體協約或聯合工作合同,是企業與工會簽訂的以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集體協議。集體合同與 勞動合同 不同,它不規定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而規定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條件,一般適用于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全體工人、職員,也有的適用于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參加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成員。

  二、集體合同的效力表現在哪幾個方面?

  《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可見,凡符合法律規定的集體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

  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

  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么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2)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

  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從什么時間開始發生效力,什么時間終止其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一般從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

  (3)集體合同的空間效力:

  集體合同對空間的效力是指集體合同規定的對于哪些地域、哪些從事同一產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所具有的約束力。

  三、集體合同的相關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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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合同的相關區別

  1、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企業,另一方是工會組織或勞動者按照合法程序推舉的代表。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企業和勞動者個人。

  2、內容不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是關于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標準的約定,以全體勞動者共同權力和義務為內容。勞動合同的內容只涉及單個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3、功能不同: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是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為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設定具體標準,并作為單個勞動合同的基礎和指導原則。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確立勞動者和企業的勞動關系。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規定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凡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一律無效,故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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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是什么

問題一:什么叫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與普通合同有何區別? 集體合同,全稱應為“集體勞動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普通合同,指單個勞動者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他們的區別在于集體合同的簽訂方一般為工會,而普通合同的簽訂方為職工個人,合同相對場均為企業。同一企業,普通合同中約定的職工相關待遇不得低于集體合同,否則相應條款無效。

問題二: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體合同的產生除要經過雙方代表協商、職代會審議通過、首席代表簽字程序以外,部門依法對集體合同進行審查,是集體合同生效的必經程序。集體合同簽訂后,應在10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及有關說明材料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本后1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日生效。報送單位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用人單位就異議事項經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的,應按照報送程序重新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審查。 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可見,凡符合法律規定的集體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么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2)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從什么時間開始發生效力,什么時間終止其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一般從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3)集體合同的空間效力:集體合同對空間的效力是指集體合同規定的對于哪些地域、哪些從事同一產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所具有的約束力。

問題三: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1、簽訂主體不一樣
集體合同一般是由全體勞動者或者勞動者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全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效。
勞動合同是指個別勞動者單獨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只對個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有效。
2、簽訂內容不一樣
集體合同主要是一些綱領性的,粗線條的約定。
勞動合同更加細化。

問題四: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合同的區別 集體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勞動合同簽訂分勞動者與企業簽訂,勞動者集體與企業簽訂兩種。 勞動者與企業簽訂是勞動者個人與企業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集體合同是勞動者集體與企業之間對勞動者的共同權利、待遇、和對企業的義務的約定。勞動者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的待遇、福利、工資的規定,不能違背集體合同。

問題五:什么情況下必須簽訂集體合同 是的, 一般是在公會參與下進行的。

問題六:集體合同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第一,集體合同有特定的當事人,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數人組成的團體。特別是職工一方,必須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才能成立。
第二,集體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動協議。
第三,當事人雙方義務性質不同,主要強調用人單位的義務。
第四,集體合同是要式合同。締結集體合同是要式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集體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并依法經過主管機關登記備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集體合同受到國家宏觀調控計劃的制約,就效力來說,集體合同效力高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問題七: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只有在勞動合同確立了雇主和雇員的勞動關系后才有集體合同

問題八: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是什么關系 集體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法律制度,集體協商是集體合同制度的內容之一。也是集體合同制度的表現形式。二者是本質與現象,內容與形式的關系。

問題九:集體合同是什么和代表全體員工的什么 集體合同是和單位統一簽訂的勞動合同,代表的是全體員工的承諾和訴求。

問題十:集體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集體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體基于平等、自愿協商而訂立的規范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除此以外,集體合同還具有其自身特征:(1)集體合同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議。在集體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單位。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數人組成的團體。特別是職工方.必須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才能成立。(2)集體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集體合同中,勞動標準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3)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強調用人單位的義務,如為勞動者提供合法的勞動設施和勞動條件?(4)集體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為有效。

集體合同的訂立程序是什么

集體合同的訂立程序是什么
集體合同的訂立程序,具體如下:
1、制定集體合同草案集體合同應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一般情況下,各個企業應當成立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主持起草集體合同;
2、審議將集體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3、簽字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
4、登記備案集體合同簽訂后,應將集體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請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5、公布。
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
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條 【集體協商機制】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十一條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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