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法律后果
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后果有返還財產;折價賠償;賠償損失和各負其責等幾種主要的責任后果。在雙方當事人訂立了合同之后就應該要遵守合同中的約定,如果是過失違反了的話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一、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后果有哪些? (一)返還財產 即因締約過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全部返還給受損失一方。如果雙方均已給付財產的,應由雙方相互返還,剩余部分由締約過失方再作返還。 (二)折價補償 在合同被確認元效或被撤銷后,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已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或因情勢變遷已沒有返還必要的,應對該財產按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或市場價格予以折價補償,以彌補以方所遭受的損失。 (三)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締約過失責任方式中適用最廣的責任形式。當事人一方因締約過失,不論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還是被變更或被撤銷,只要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即應依法予以賠償,以填補相對方的損失。所謂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元過錯的當事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對方締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而千百萬的損失。賠償損失這一責任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合并適用。 (四)各負其貴 即締約雙方如果都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過錯行為,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并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且締約過失責任本身就是過錯責任,有主觀要件的要求。而相當因果關系正考慮了人的主觀因素,與排除人認識因素的必然因果關系相比,自然更為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要求。二、合同中的過失責任怎么認定? (一)約過失責任發生于合同訂立過程中 締約過失責任的存在,必須以先合同義務的存在作為前提。在此階段具體表現為----為訂約而準備或商議,其后合同是否成立,在所不問。如果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生效后,則認定為違約責任。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是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根本界限。 因此,締約過失人的過錯是發生在締約過程中,而非發生在合同成立后。發生于締約過程中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時間要件。 (二)一方違背了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先合同義務 在締約階段當事人已由原來的一般關系進入到特殊的信賴關系。基于該信賴,雙方當事人都成立乃至履行做了程度不同的準備工作。由于當事人雙方的聯系在信賴關系中比在普通關系中更為密切,因而任何一的不注意都容易給對方造成損害。為了使當事人都極為審慎地締約,法律對他們賦予的注意要求應該高些,當事人僅停留于不作為的狀態是不夠的,只有負有作為義務才算達到要求。 (三)造成了相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 信賴利益,是指締約當事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事實上不能有效成立所喪失的利益。在締約過程中,因締約一方的過錯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消,給相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害,或者因行為人未盡適當注意義務而使合同相對人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實踐中這種損失主要表現為訂約所需費用及準備履行合同過程中所支付的費用等。 (四)違反先合同義務一方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指行為人未盡自己應盡或能盡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的規定,過錯主要表現為: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是指一方當事人并沒有訂立合同的意思,只有為了損害對方利益。 2、有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的欺詐行為。是指一方故意隱瞞關于其自身的財產狀況、履行能力,故意隱瞞出賣的標的物的缺陷,以及其出賣的產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或者向對方提供不存在的虛假的情況,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失。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常見的有以下情況: (1)締約一方未盡通知、協助義務,增加了相對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財產損失。 (2)一方未盡告知義務,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一些必要的信息必須告訴對方當事人,如果沒有告知對方當事人而讓對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一方未盡照顧、保護義務,造成相對方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五)過錯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這里的因果關系是指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與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損失之間存在必然的聯系。這就是損害結果的出現系締約過失行為所必然引起,否則,即使出現了信賴利益的損害,當事人也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中的過失責任認定首先是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其次,有一方首先違背了誠實訂立的原則;最后就是過失與實際損失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的。
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
法律主觀: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在于:締約過失責任是法律規定的,并且出現在合同成立之前;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自行約定,一般出現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締約階段,一方或雙方存在違反誠信原則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并導致合同無法訂立,或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是合同問題中的兩個不同概念,前者發生在締約階段,是在合同沒有訂立或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受損害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方法;后者發生在合同生效后的履行階段,此時一方因對方的不履行或履行不合要求而受損害的,就可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締約過失主要包括三種情形: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
1、締約過失責任是產生于締結合同過程的一種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始于要約生效,止于合同成立,是在締結合同過程中產生的.判斷應否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其關鍵是看締約雙方是否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一方或雙方是否有違反先合同義務,而致使相對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即合同效力是否在合同成立之前就存在締約上的瑕疵.以此作為一個評判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如要約邀請,不屬于締約階段,應不發生締約過失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是在誠實信用原則下產生的先契約義務,或稱之為先合同義務.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締結合同過程中,負有相互協助、通知、說明、照顧、保密、保護等附隨義務.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先合同義務,是締約過失責任的本質所在.只有當締約人一方違背了其應負有的這些義務并破壞了締約關系時,才能由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的是一種信賴利益.根據"無損失、無責任"原則,締約過失責任也須有損失,但這種損失須為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或稱消極利益,一般是指無過錯合同一方當事人因合同無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實際損失.所以該責任的確定應以受到信賴利益的損失為前提條件,只有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行為而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損失的,締約過失責任才有可能成立.信賴利益的損失,其范圍可以包括:締約費用;履約準備費用等.
4、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補償性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在現行法中已經得到明確,但附隨的先合同義務法律無明確的規定,只是適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即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締約過失責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它只存在于締結合同過程中,所以締約過失責任救濟方式僅為補償性,其目的是為了達到與契約磋商未發生時相同的狀態.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締約階段,一方或雙方存在違反誠信原則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并導致合同無法訂立,或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害.在這里小編提醒大家,它屬于民事責任,但是它卻不同于違約責任.感謝大家,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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