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證規則失效了嗎
沒有失效。《提存公證規則》已經1995年5月16日司法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目前依舊有效。
公證提存是什么意思
存公證是公證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交付的提存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熟時交付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動。公證處是接受和轉交提存物的部門;提存公證的原因是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提存公證的結果是一旦提存的物交到公證處,債權人或擔保人即失去了對提存物的控制權,當給付條件成就時由公證處將提存標的物交付債權人。
提存公證:是公證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交付的提存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熟時交付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動。
提存公證的辦理如下:
1、債務人應向清償地提存機關提交提存申請。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數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誰為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容。此外,債務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系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并還應提交有關債權人遲延或者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相關證據。對于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據,提存機關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應予提存。
2、債務人提交提存物。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并進行妥善保管。
3、提存機關授予債務人提存證書。提存機關在收取提存申請及提存物后,應向債務人授予提存證書。提存證書與清償受領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在提存時,債務人應附具提存通知書。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條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提存公證規則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司法部頒發的提存公證規則我國的提存機關為債務履行地的公證處。
法律依據:
《提存公證規則》 第四條 提存公證由債務履行地的公證處管轄。 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公證或在債務履行地申辦提存公證有困難的,可由擔保人住所地或債務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
公證處提存業務是如何的
我國法定的提存業務機關是公證機關。那么究竟什么是公證處提存業呢?公證處提存業務是如何的?究竟有哪些標的物可以提存呢?在法律上有沒有相關規定?現在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證處提存業務是如何的 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提存公證 1、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或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而使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的。 2、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的。 3、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保證人、抵押人或質押人請求將擔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向公證處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標的物: (1)貨幣; (2)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3)貴重物品;(4)擔保-物或其替代物;(5)其他適宜提存的標的物。 一、提存是清償債務的一種特殊方式。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因債權人的原因使債務人無法直接向債權人還債,債務人可將要還的錢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機關,由提存機關按法定程序交付給債權人。自提存之日起,視為債務人履行了給付義務,提存物及風險責任轉歸債權人。 2.在合同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錢、物,可消除雙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確履行。 3.監護人、遺產管理人、遺囑人或贈與人為保護被監護人、繼承人、遺囑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贈人的利益,可將其管理、贈與或遺囑處分的財產提交給法定的提存機關,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夠管理自己的財產時或提存人設定的其它條件成就時,由法定提存機關轉交給受益人。 二、提存是擔保的一種特定形式 根據合同的約定,擔保人可將擔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機關,以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條件成就時,提存機關根據雙方的約定,將擔保-物交付債權人或退還擔保人。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證債物履行和替代其它擔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證機構是我國法定的提存機關。 四、提存公證是公證機構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交付的提存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動。 五、申請辦理提存公證應注意以下問題: 1.當事人辦理提存公證,應向債務履行地公證處申請。 2.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及其它適宜提存的物品。 3.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生的滋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滋息歸提存人所有。 4.提存人可以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提存之債已清償的公證證明取回提存物。提存物取回視為未提存。 六、申請辦理提存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辦理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辦人的身份證明; 2.債之依據,如合同書、欠債憑證、司法文書等; 3.如是債權人拒絕受領或查找不到債權人的,應提供相關證明,如要求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電函、通知等; 4.提存受領人的姓名、地址、郵編、聯系電話等; 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貨幣可采用轉帳、匯款方式交付,對不易移動的提存物應提供其名稱、種類、數量等情況的清單;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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